第二编。第二章 易洛魁人的氏族

第二编。第二章 易洛魁人的氏族


 第二编第二章

 

    易洛魁人的氏族

 

    最古老的组织是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氏族社会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在氏族社会中,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个人对某个氏族或部落的关系来体现的。这些关系是纯粹人身性质的。此后,产生了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在这里,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个人对地域,例如对乡、区和国的关系来体现的(第62页)。

 

    氏族组织在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都有发现;它一直保持到在文明时代开始时才形成的政治社会建立为止。爱尔兰语的sept{塞普特}、苏格兰语的clan{克兰}、阿尔巴尼亚人的phrara{弗拉拉}、梵语的ganas{伽纳斯}等等,都是和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相同的组织。Gens,γενοζ和ganas(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都同样有亲属的意思;它们都包含和gigno,γιγνομαι,ganamai(这三个字都是生育的意思)相同的成分;表示氏族成员有直接的共同世系。可见氏族是一个血亲团体,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同一个氏族姓氏,由血亲关系结合在一起。氏族只包括这样的子孙的一半;凡是世系按女系计算——远古时代普遍是这种情况——的地方,氏族是由一个假定的女性祖先和她的子女以及她的女性后代的子女所组成,按女系永远传下去;在世系按男系计算的地方,——而这一不按女系计算血亲的变化是在财产大量出现之后发生的,——情况就相反了。甚至现代的家族姓氏也是世系按男系计算的氏族姓氏的一种遗留。现代的家族,从它所用的姓氏来看,是一种没有组织的氏族;亲属的联系已被打破,它的成员也散布在有这一家族姓氏的各个地方。最后形态的氏族包含了下面两种变化:(1)从世系按女系计算变为按男系计算,(2)从氏族的已故成员的财产由他的同氏族人继承变为由他的近宗亲继承,最后变为由他的子女继承。

 

    远古形态的氏族目前还存在于美洲土著中。

 

    在盛行氏族制度的地方——即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前,——我们发现各民族或部落都组织为氏族社会,都没有超出这一范围,“国家是不存在的”(第67页)。因为氏族这种组织单位本质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组成的胞族,由胞族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联盟或由部落的溶合(更高级的形态)[如罗马的三个罗马部落、阿提卡的四个雅典部落、斯巴达的三个多利安部落;他们都定居在一个共同的地域]所组成的氏族社会,也必然是民主的。

 

    在远古形态的氏族中,女性的子女属于她的氏族;她的女儿、孙女等等的子女也是这样,但她的儿子、孙子等等的子女则属于另外的氏族,即自己母亲的氏族。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随着对偶制家庭的发展),印第安人部落开始从世系按女系计算转为按男系计算;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希腊部落(吕西亚人除外)和意大利部落(伊特剌斯坎人除外)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

 

    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氏族组织必然开始于两个氏族:一个氏族的男子和女子与另一氏族的男子和女子通婚;子女属于各自母亲的氏族而分配在两个氏族中。氏族既然建立在作为其结合原则的血亲纽带上,所以它对每一个氏族成员个人都提供当时其他任何势力都不能提供的保护。

 

    易洛魁人的氏族可以作为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典型。易洛魁人当他们被发现的时候,正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他们用树皮的纤维制成网、线和绳索,用同样的材料按经纬织成腰带和背带。他们用混合有硅石的粘土制成陶器和烟斗,并在火上加以焙烧;这些器具上有的还饰以粗糙的雕饰。他们在园畦中栽培玉蜀黍、豆类、南瓜和烟草,并在陶器中烘烤用玉蜀黍面制成的没有发酵的面包(这种面包或面饼,其直径约6英寸,厚约1英寸)。他们把皮鞣制成革,用来做成短裙、护腿套和鹿皮鞋。他们所用的主要武器是弓、箭和战斗棒;他们使用燧石器、石器和骨制器,穿皮革制的衣服,他们是熟练的猎人和渔夫。他们建造能容5个、10个、20个家庭的长形的共同住宅,而1每个住宅都过着共产制的生活;他们在房屋建造方面还不知道使用石头或土坯,也不知道利用天然的金属。从智能和一般的发展程度来说,他们是新墨西哥以北的印第安族系的有代表性的分支。在军事方面,“他们的行动简直可怕。他们是上帝降在美洲大陆土著头上的灾难”。

 

    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部落内的}相应的氏族的数目和名称开始产生了一些不大的差异;氏族的数目最多的有八个:

 

    (Ⅰ)塞讷卡部落:    (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

 

                          (5)鹿氏(6)鹬氏(7)鹭氏(8)鹰氏

 

    (Ⅱ)卡尤加部落:    (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

 

                          (5)鹿氏(6)鹬氏(7)鳗氏(8)鹰氏

 

    (Ⅲ)奥嫩多加部落:  (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

 

                          (5)鹿氏(6)鹬氏(7)鳗氏(8)鞠氏

 

    (Ⅳ)欧奈达部落:    (1)狼氏(2)熊氏(3)龟氏

 

    (Ⅴ)摩霍克部落:    (1)狼氏(2)熊氏(3)龟氏

 

    (Ⅵ)吐斯卡罗腊部落:(1)灰狼氏(2)熊氏(3)大龟氏(4)海狸氏

 

                         (5)黄狼氏(6)鹬氏(7)鳗氏  (8)小龟氏

 

    这些变化表明,在某些部落中,某些氏族灭绝了,另一些则是由于氏族过大分裂而成。

 

    Jus  gentilicium{氏族的权利}是:

 

    (1)氏族有选举酋长和酋帅的权利。

 

    差不多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中,酋长都有两个等级,即酋长和酋帅。其他一切等级都是这两种基本等级的变形。他们在每个氏族中都是从氏族成员中选举出来的;在世系按女系计算的地方,儿子不能继自己父亲之后任职,因为他属于其他氏族。酋长的职位是在氏族内世袭的,世袭的意思就是一遇出缺立即补选;酋帅的职位是不世袭的,因为这是用来奖赏个人功勋的,个人一死即告终结。酋长的职责只限于和平时期的事务;他不能领导军事行动。酋帅是由于他个人勇敢,处理事务有办法或是在会议中能言善辩,才被选到这个职位上来;通常他们都是才力出众的人,但是在氏族中并没有特殊的权力。酋长主要是和氏族发生关系,他是氏族的正式的首领;酋帅主要是和部落发生关系,他和酋长一样,都是部落会议的成员。

 

    酋长的职位早于氏族,它在普那路亚集团甚至在以前的原始群中就已经存在了。这一职位的职责在氏族中是父亲式的;它在氏族中是从男性氏族成员中选举产生的。按照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酋长的职位是由兄传弟或是由舅传甥,极少是由祖辈传孙辈。选举是由全体成年男女自由表决,通常是选举已故酋长的一个兄弟,或是他的姊妹的一个儿子;其中以他的同胞兄弟或他的同胞姊妹的儿子最容易当选。以几个同胞兄弟或旁系兄弟为一方,以几个同胞姊妹或旁系姊妹的儿子为另一方,在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优先权,因为氏族的全体男性成员都平等地享有被选举权。

 

    如果某个氏族选举出一个人(做酋长)(例如在塞讷卡-易洛魁部落中),就还需要得到其他七个氏族的同意。后者为这一目的按胞族召开会议;如果他们拒绝批准这一选举,这个氏族就应该进行新的选举;如果当选人被接受,选举就算结束。但是,在新酋长执行其职权之前,还必须由部落联盟会议举行“起用”式(即授予职权):这就是他们的授予imperium{权力}的方式。

 

    氏族的酋长ex  officio{按职务}是部落会议和更高一级的联盟会议的成员。酋帅一职的选举和任命的方式与此相同;但从不召开一次大会来为地位低于酋长的酋帅举行起用式;要等到酋长选出后一道举行。

 

    每个氏族内的酋帅人数通常是与氏族成员的人数成正比的;在塞信卡-易洛魁部落中,大约每五十人有一名酋帅;现在估计在纽约州尚有约三千人的塞讷卡部落,有八名酋长和大约六十名酋帅。现在的比例数要比以前大些。部落中的氏族的数目,一般地是和部落的人口成正比例的;氏族的数目因部落不同而各异:德拉韦部落和蒙西部落各有三个氏族,奥季布瓦部落和克里克部落各有二十个氏族;六个、八个、十个氏族是通常数目。

 

    (2)罢免酋长和酋帅的权利。

 

    氏族成员保持着这种权利;职位名义上是“终身的”,实际上是以其是否“行为良好”为转移。酋长就职称为“戴角”,被罢免称为“摘角”。当酋长或酋帅被氏族以正当手续罢免之后,就成为一个私人。部落会议也可以罢免酋长和酋帅,用不着等待氏族方面采取这一行动,甚至还可违反氏族的意愿来这样做。

 

    (3)不在氏族内通婚的义务。

 

    这一规则在易洛魁人中仍坚守不渝。当氏族产生时,一群兄弟同他们的妻子彼此通婚,而一群姊妹同她们的丈夫彼此通婚;氏族用禁止在氏族内通婚的办法,极力排除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关系。

 

    (4)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在蒙昧时代,财产只限于个人用品;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又加上占有共同住宅和园圃的权利。个人用品之最贵重者,与已故的物主一起埋葬。

 

    一般说来,财产应该保留在氏族以内并在已故物主的同氏族人中进行分配。在理论上,易洛魁人还遵守着这一原则;但在事实上,死者的物品是被氏族内他的最亲近的亲属所占有的。男子去世后,他的物品在他的同胞兄弟和姊妹以及他的母舅之间分配;女子去世后,由她的子女和姊妹继承她的财产,她的兄弟则被除外。在两种情况下财产都保留在氏族以内。所以丈夫在妻子死后不能得到任何遗产,反之亦然。这些相互继承的权利加强了氏族的独立自主的地位。

 

    (5)互相援助、保护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个人的安全依靠他的氏族来保护;血缘关系是相互扶助的强有力的因素;侵犯个人就是侵犯他的氏族。

 

    埃雷拉(《美洲史》)在报道尤卡坦的马雅人时说:如果某人被判决赔偿损失而将陷于贫困的时候,他的亲属(氏族)就提供捐献。他还谈到佛罗里达州的印第安人部落的类似情况:如果死了兄弟或儿子,一家人在三个月以内宁愿饿死,也不肯外出寻找食物,但亲属给他们送来一切必需品。从一个村落迁移到另一村落的人,不得把自己的耕地占有权或共同住宅的部分占有权让给外人;他们必须把这些权利留给同氏族亲属。埃雷拉还谈到尼加拉瓜的印第安人部落有这种制度。

 

    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秘鲁王室纪略》,1688年伦敦版,里科译本,第107页)在谈到秘鲁安第斯山的部落时指出,“当普通人结婚时,全公社(=氏族)的人都有义务为他们建造、安排住宅”。

 

    ……古代的血族复仇的习俗即发源于氏族。审讯罪犯的法庭和规定刑罚的法律,在氏族社会中出现得很晚。在易洛魁人以及一般地在印第安人诸部落中,为被杀害的同氏族人复仇是被公认的一项义务。在此之前,行凶者的氏族和被害者的氏族要设法和平了结事件;每个氏族的成员分别举行会议,提出为行凶者的行为赎罪的建议,通常采取的方式是道歉和赠送贵重的礼物。如果被害者的同氏族人不肯和解,以致所有这些努力毫无结果,则由(被害者的)氏族在其成员中指定一名或几名复仇者,他们负责追踪罪犯,直到发现他然后不管在什么地方将他杀死为止。如果他们这样做了,被杀死者的氏族中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怨恨。

 

    (6)给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

 

    处于蒙昧状态和野蛮状态的部落,是没有家族姓氏的。同一个家族成员的个人名字并不表示他们之间的家族关系[家族姓氏并不早于文明时代]。但是,印第安人的个人名字通常都可以表示出个人的氏族,以别于同一部落的其他氏族的人。一般地说,每个氏族都有一套个人的名字,为该氏族专有的财产,因此同一部落中的其他氏族不得使用。氏族的名字自行带来氏族的权利。

 

    一个婴儿出生以后,他的母亲就在她最近的亲属的同意下,从属于本氏族的名字中给婴儿选择一个目前不被使用的名字。但是只有在即将召开的下次部落会议上将婴儿的诞生以及他的父亲的名字宣布之后,婴儿命名的手续才算完全。一个人死了以后,他的名字在他的长子生存期间,如未经后者的同意,则不得使用。[这些习俗以及其他各种习俗,如未直接指出相反的情况,都是指易洛魁人的习俗。]

 

    被使用的名字有两种:一种用于童年,另一种用于成年;一种名字“被去掉”(按照易洛魁人的说法)而另一种名字“被赐予”。到了十六岁或十八岁的时候,一般是由氏族的酋帅去掉第一种名字而换上第二种名字;在即将召开的部落会议上当众宣布改换名字,在此以后,如果是男子,他就要承担成年男子的责任。在某些印第安人部落中,要求青年男子必须出外参加战斗并以某种个人勇敢行为来赢得自己的第二种名字。也常有人在重病之后因为迷信的关系而设法再一次改换自己的名字。倘若某个人被选为酋长或酋帅,就把他原有的名字换掉并在他就职的时候授予一个新的名字。

 

    个人是不能决定改换名字这个问题的;这是女系亲属和酋帅的特权;但是一个成年人如自己想变换名字,只要能说服酋帅在会议上宣布此事,也可以办到。有权支配某个名字的人(例如长子有权支配亡父的名字),可以将这个名字借给其他氏族中的朋友;而承借这个名字的人一旦死去,这个名字就归还其原来所属的氏族。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部落所通用的名字,大多是很古老的名字,它们在氏族中由远古流传下来,沿用至今。

 

    美洲印第安人在亲密的交往和正式的客套中,双方都根据听话人对说话人的关系,彼此以人伦称谓来称呼。如果他们是亲属,则以亲属等级相称;反之,则以“我的朋友”相称。对印第安人直呼其名或直接询问他个人的名字,被认为是失礼。“英国人”的祖先盎格鲁撒克逊人直到被诺曼人征服的时候,还只有个人的名字,而没有表示家族的姓氏;这表明专偶婚制在他们中间出现很晚和在更早的时期存在过撒克逊人的氏族。

 

    (7)收养外人加入氏族的权利。

 

    从战争中捉来的俘虏,或者被杀死,或者由某一氏族收养;后一种办法通常是用来对待被俘获的妇女和儿童的。收养不仅是给予氏族成员的权利,而且还是给予部落籍。

 

    一个人如收养了一个男俘虏或一个女俘虏,就把他或她当作自己的兄弟或姊妹;倘若是一个做母亲的收养,就把被收养者看做自己的子女。以后就在各方面把被收养者当做亲人一样看待。

 

    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做奴隶便成了俘虏的命运,而处于这一时期低级阶段的土著部落,是不知道奴隶制的。战俘被收养以后,在一个家庭中常常被置于代替该家庭的阵亡成员的地位,以便填补亲属关系中的空缺。在个别情况下,人丁不旺的氏族也用这样的办法充实起来;例如,有一个时期,塞讷卡部落中的鹰氏族人口大大减少,有灭绝之虞;为了拯救这个氏族,经过双方同意,将狼氏族的一部分人以收养的方式集体转移到鹰氏族中去。收养权由各氏族自己掌握。在易洛魁人中,收养典礼是在公开的部落会议上举行的,因而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宗教仪式了。

 

    (8)氏族的宗教仪式?

 

    很难说印第安人氏族哪一个专有某些宗教仪式;但他们的宗教崇拜多少和氏族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在氏族中宗教观念才得以萌芽,崇拜形式才被制定,并从氏族扩展到整个部落,而不是为氏族所专有。例如,易洛魁人每年的六个宗教节日[枫树节、栽培节、浆果节、青谷节、收获节和新年节],都是组成同一部落的所有氏族的共同节日,在每年的一定时间内庆祝。

 

    每一个氏族各选出若干名“信仰守护人”,男女都有,他们被委托主持这些节日庆典;他们与部落的酋长和酋帅(ex  officio{按职务}来说的“信仰守护人”)共司庆典。他们的职务是平等的,没有居首职的人,也没有僧侣等级的任何特征。“女性信仰守护人”偏重于负责准备宴会,这是每次会议期间在一天结束时为全体参加会议的人安排的;这是一种聚餐。

 

    易洛魁人的宗教崇拜是一种对神恩的感谢,向大神和众小神祈祷,希望继续把幸福赐给他们。(参看摩尔根:《易洛魁人的联盟》,第182页。)

 

    (9)一处共同的墓地。

 

    古代的一种(并不是唯一的)埋葬法,是将尸体放在尸架上,直到肌肉化尽;随后把骸骨收集起来,藏在树皮桶里,放在专为收藏尸骨而建造的一座屋子里。属于同一氏族的遗骨通常放在同一个屋中。牧师赛勒斯·拜英顿博士于1827年在乔克塔人中发现过这种埋葬方法;厄代尔关于彻罗基人也作了同样的报道(《美洲印第安人史》,第183页):“在他们的一个市镇上我见到三座这样的屋子,彼此相距颇近……每一座屋子分别存放一个部落的尸骨,在每一个形状奇特的柜子上面用象形文字标明每一个家族(氏族)。”易洛魁人在古代也使用尸架,也把已故亲属的遗骨放在树皮桶里,往往保存在自己居住的房屋中。他们也实行土葬。在后一种情况下,除非有全村的公共墓地,同一氏族的人不一定埋葬在一处。在塞讷卡人中的传教士阿瑟·莱特牧师在写给摩尔根的信中说道:“在埋葬死者的地点方面,我没有发现任何说明氏族族籍对此有影响的痕迹……埋葬是杂乱的……据他们说,早先的时候不同氏族的成员居住在一处的事比现在多,作为一个家族,他们受家族感情的影响较大,而受个人利益的支配较少。”

    在吐斯卡罗腊人——虽然他们现在是“基督教徒”——的居留地(刘易斯顿附近)中,部落有一个公共墓地,不过凡属同一氏族——海狸氏、熊氏、灰狼氏等等——的成员都埋葬在单独一个行列里。夫和妻分葬,埋在不同的行列里,父亲和子女也是如此;但是母亲和子女,兄弟和姊妹,都埋葬在同一行列里。

 

    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同一发展阶段上的印第安部落,在埋葬死去的同氏族人时,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来送葬;下葬时的悼词,墓穴的安排以及尸体的埋葬,都由其他氏族的成员办理。

 

    墨西哥和中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实行一种草率的火葬[火葬只限于对酋长和知名的人],同时也实行尸架葬和土葬。

 

    (10)一个氏族会议。

 

    会议是管理工具和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日常事务由酋长解决;涉及总体利益的事情则交由会议决定;会议起源于氏族组织,——酋长会议;它的历史,就是氏族的、部落的和部落联盟的会议的历史,直到政治社会出现,把会议变为元老院。

 

    最简单和最低形式的会议就是氏族会议,这是一个民主的大会,在会上,每一个成年男女对所讨论的一切问题都有发言权;会议选举和罢免酋长和酋帅,选举“信仰守护人”,宽恕或报复杀害本氏族人的凶手,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氏族会议是较高形式的部落会议和更高形式的部落联盟会议的萌芽;后两种会议只由作为氏族代表者的酋长所组成。

 

    以上这些权利在易洛魁人中都可以看到,在希腊和拉丁各部落中的氏族权利也是如此[除了第一、第二和第六项之外,然而可以推想,这三项在古代也可能是存在的]。

 

    易洛魁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人身自由的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特有权利和个人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不论酋长或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社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单位,是组织起来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

 

    在欧洲人发现美洲的时候,印第安人部落一般都组成了世系按女系计算的氏族;在某些部落中,例如在达科塔人中,氏族已经衰落了;在另外几个部落中,例如在奥季布瓦人、奥马哈人和尤卡坦的马雅人中,世系已经从女系变为男系了。在美洲各地的所有土著中,氏族都以某种动物或无生物命名,从来没有以人命名的;在这一早期的社会状态中,人的个性消失在氏族之中;希腊和拉丁部落的氏族,当他们在较晚的时期出现于历史舞台时(已经)使用人名了。在某些部落中,例如在新墨西哥摩基的村居的印第安人中,各氏族的成员声称他们就是那些用作氏族名称的动物的子孙,是大神把他们的老祖宗从动物变为人的。

 

    氏族成员的数目多少不一;塞讷卡人的3000人口平均划分为8个氏族,大约每一个氏族为375人。

 

    15000奥季布瓦人分为23个氏族,每一个氏族平均约为650人。

 

    彻罗基人每一氏族平均约千人以上。

 

    就最主要的印第安人部落的现状而言,每一个氏族的人口均在100—1000人之间。

 

    人类的每一个族系,除波利尼西亚人以外,似乎都经历过氏族组织。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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