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六章 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诸部落的氏族

第二编。第六章 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诸部落的氏族

 

    第二编第六章

 

    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诸部落的氏族

 

    当美洲的几个区域被发现时,其土著处于两种不同的状态:(1)村居印第安人,他们几乎完全以园艺为生;处于这种状态的有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以及安第斯高原地带各个部落;(2)无园艺的印第安人,他们以鱼类、面包薯和狩猎为生;哥伦比亚河谷、哈得孙湾地区、加拿大个别地方等的印第安人都属于这一类。介于中间地位,以一种察觉不到的渐变方式联结着这两个极端的则是(3)半村居和半园艺的印第安人;例如:易洛魁人、新英格兰和弗吉尼亚州的印第安人、克里克人、乔克塔人、彻罗基人、明尼塔里人、达科塔人、肖尼人。所有这些部落的武器、技术、习俗、发明、舞蹈、房屋建筑、管理机关的形式和生活方式,都带有共同心理的印记;这一切在广阔的范围内表明了同一原始观念的连续发展阶段。

 

    (欧美作者们)起先是对村居印第安人的比较进步估计过高,而对无园艺的印第安人的发展估计过低;由此就认为他们是两个不同的种族。但是,部分无园艺部落处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介于中间的部落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而村居印第安人则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他们出于同一起源的证据,现在已累积到使这一点无可置疑的程度。爱斯基摩人则属于另一族系。摩尔根在其《血亲制度……》一书中,说明了七十个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血亲制度;他指出,这些部落具有同一个制度,而且他们的制度有一个共同的起源;他把所有这些部落列为一个单独的、名之为“加诺万尼亚”的族系(“弓矢族系”)。

 

    这里,他引用了关于加诺万尼亚族系各个部落的氏族的材料(按照《血亲制度》一书中使用的分类方法)。

 

    Ⅰ.霍德诺索尼诸部落

 

    (1)易洛魁人。

 

    氏族: (1)狼氏,(2)熊氏,(3)海狸氏,(4)龟氏,

 

           (5)鹿氏,(6)鹬氏,(7)鹭氏, (8)鹰氏。

 

    (2)维安多特人:古代休伦人的残余,与易洛魁人至少在四百年以前已经分离。

 

    氏族: (1)狼氏,(2)熊氏,(3)海狸氏,(4)龟氏,

 

           (5)鹿氏,(6)蛇氏,(7)豪猪氏,(8)鹰氏。

 

    鹰氏现已绝灭,还有五个氏族与易洛魁人共同;它们的名称现在已经改变。

 

    世系按女系计算;氏族内禁止通婚;酋长(民政酋长)的职位在氏族内继承,但在氏族成员间选举产生;酋长的职位由兄传弟或由舅父传外甥;军事酋帅的职位用以酬赏功勋;他们有七名酋长和七名军事酋帅;财产在氏族内继承;已婚和未婚的子女继承母亲的物品(从父亲那里得不到任何东西);每个氏族都有权罢免和选举其酋长。

 

    现在已灭绝的或被其他部落所合并的伊利部落、中立民族、诺托维部落、图特洛部落和苏斯克汉诺克部落,都属于这一分支。

 

    Ⅱ.达科塔诸部落

 

    达科塔诸部落在其被发现时,已分为许多集团,他们的语言也分成许多方言;但他们居住在大体上相邻接的地区;他们占据了密西西比河上游和密苏里河两岸长达1000英里以上的地区;易洛魁人及其各亲属部落可能都是这支人的分支。

 

    (1)达科塔人,或苏人;他们现在约有十二个独立部落;他们的氏族组织已经消亡,但是他们的最近的亲属即密苏里诸部落却还有这种组织;他们有类似氏族的以动物名称命名的组织,但氏族现在已不复存在。

 

    卡弗(《北美旅行记》,1796年费拉得尔菲亚版第164页)1767年曾到过他们那里;他访问过密西西比河沿岸的东达科塔人,对他们的部落和氏族作了确切的叙述,他们的首领完全相当于酋长和军事酋帅,等等。摩尔根在1861年访问过东达科塔人,1862年访问过西达科塔人,因而是在卡弗之后将近一百年访问这两部分人的;他没有发现什么氏族的痕迹;达科塔部落在他们被驱逐到草原并沦为一些游牧群期间,生活方式就改变了。

 

    (2)密苏里诸部落。

 

    (a)蓬卡人。

 

    氏族:(1)灰熊氏,(2)多民氏,(3)麋氏,(4)臭鼬氏,

 

         (5)野牛氏,(6)蛇氏, (7)巫氏,(8)冰氏。

 

    在这个部落中,世系按男系计算,子女属于父亲的氏族。酋长的职位在氏族内继承;酋长由选举产生,但最有资格的是已故酋长的儿子。古老(制度)的改变可能是不久以前的事,因为密苏里八个部落中的奥托和密苏里两个部落,以及曼丹部落(密苏里河上游各部落),其世系依然按女系计算。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

 

    (b)奥马哈人。

 

    氏族:(1)鹿氏,(2)黑氏, (3)鸟氏, (4)龟氏,

 

         (5)野牛氏,(6)熊氏, (7)巫氏, (8)鸦声氏,

 

         (9)头氏, (10)赤氏,(11)雷氏, (12)多季氏。

 

    世系的计算、继承制度、婚姻规定都与蓬卡部落相同。

 

    (c)衣阿华人。

 

    氏族:(1)狼氏,   (2)熊氏,    在衣阿华和奥托两部落中,曾有一

 

         (3)牝野牛氏,(4)麋氏,    海狸氏,现在已经灭绝;世系的计算

 

         (5)鹫氏,   (6)鸠氏,    等等都与蓬卡部落相同。

 

         (7)蛇氏,   (8)枭氏。

 

    (d)奥托人和密苏里人。这两个部落已经合而为一,有下列八个氏族:

 

    (1)狼氏,   (2)熊氏,     世系按女系计算。酋长的职位和财

 

    (3)牝野牛氏,(4)麋氏,     产都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

 

    (5)鹫氏,   (6)鸠氏,     婚。

 

    (7)蛇氏,   (8)枭氏。

 

    (e)卡乌人。

 

    氏族:(1)鹿氏,  (2)熊氏,   (3)野牛氏,    世系计算、继承

 

         (4)白鹫氏  (5)黑鹫氏, (6)鸭氏,      制度、婚姻规定

 

         (7)麋氏,  (8)浣熊氏,(9)郊狼氏,    都与蓬卡部落相

 

         (10)龟氏, (11)大地氏,(12)鹿尾氏,    同。

 

         (13)天幕氏,(14)雷氏。

 

    卡乌部落是美洲土著中最蒙昧的一个部落,但却聪明;1869年时,他们的人口急剧缩减到约700人,每个氏族平均约50人。摩尔根没有访问奥萨格和夸帕两个部落。所有这些部落都住在密苏里河及其支流两岸,从大苏兹河口直到密西西比河,并沿密西西比河西岸往下到阿肯色河。他们都操与达科塔语很相近的方言。

 

    (f)温内巴哥人。[注:据摩尔根原书,温内巴哥人不属于密苏里诸部落,而是与达科塔诸部落和密苏里诸部落并列的部落。——译者注]

 

    氏族:(1)狼氏,(2)熊氏,(3)野牛氏,(4)鹫氏,

 

         (5)麋氏,(6)鹿氏,(7)蛇氏, (8)雷氏。

 

    这个部落被发现时是住在威斯康星州的温内巴哥湖附近;他们是达科塔族的一个分支;他们随着易洛魁人的踪迹向圣劳伦斯河河谷迁移;休伦湖和苏必利尔湖之间的阿耳贡金人阻止了他们继续前进。他们与居住在密苏里河沿岸的诸部落有最近的亲属关系。

 

    世系计算、继承制度、婚姻规定都与蓬卡部落相同。奇怪的是,达科塔系统有这么多部落已由女系世系变为男系世系,因为在他们被发现时,他们的财产还刚刚超出萌芽的阶段。可能,所有这些是在不久以前受到美国人和传教士的影响而发生的。1768年卡弗在温内巴哥人中曾发现其世系还按女系计算的痕迹(见《旅行记》,第166页)。他说:“某些民族,在显要职位实行继承的情况下,只限于女系继承。酋长去世后,其姊妹的儿子较其亲生的儿子具有继承职位的优先权;要是酋长没有姊妹,则由其最近的女系亲属继承这个职位。这就是温内巴哥民族[注:此段引文中“民族”(nation)一词,马克思写为“族系”(family),现按摩尔根所引卡弗原文翻译。——译者注]的女子能够为首的原因;当我不知道他们的规则时,这种情况曾使我感到奇怪。”1869年时,温内巴哥部落有1400人,每一氏族平均150人。

 

    (3)密苏里河上游诸部落。

 

    (1)曼丹人。

 

    氏族:(1)狼氏,(2)熊氏,(3)松鸡氏,(4)好小刀氏,

 

         (5)鹫氏,(6)扁平头氏,(7)高村氏。

 

    曼丹人在智力和生活技能方面都超过了他们所有的亲属部落,这可能是由于明尼塔里人的影响。世系按女系计算,职位和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这证明,达科塔系统的诸部落其世系最初是按女系计算的。

 

    (2)明尼塔里人。这个部落和乌普萨罗卡人(或称克劳人),是一个原始部落的分支;他们不一定属于加诺万尼亚族系的这一支;因为在他们的方言中有相当多的词与密苏里和达科塔诸部落是共同的,所以从语言上把他们列在一起。他们将园艺、木造房屋和一种特殊的宗教制度带到这一地区,传给了曼丹人;他们可能是筑丘人的后裔。

 

    明尼塔里人和曼丹人现在同村而居;他们是目前居住在北美洲的红种人中最漂亮的人。

 

    (3)乌普萨罗卡人,或克劳人。

 

    氏族:(1)土拨鼠氏,(2)坏裹腿氏, (3)臭鼬氏,(4)二心庐氏,

 

         (5)失落庐氏,(6)污名氏,   (7)屠氏,(8)迁徙庐氏,

 

         (9)熊掌山氏,(10)黑足庐氏,(11)渔氏, (12)羚羊氏,

 

        (13)大鸦氏。

 

    世系计算、继承制度、氏族内通婚的禁止,等等,都与明尼塔里人相同。

 

    如果一个接受了某种赠品的人在逝世时还占有这一赠品,而赠送者已经死去,则这一物品应归还赠送者的氏族。妻子所制造或获得的物品,在她去世后传给她的子女,她的丈夫的物品则转归他的同氏族人。如果某个人在将礼物赠送给朋友后去世,则后者应该有某种公认的哀悼表示,例如,在为赠送者举行葬仪时切断自己的一节手指,或是将礼品归还死者的氏族。这种哀悼表示在克劳人中十分常见;这种表示,在举行“巫术集会”这种宗教大典时,也有宗教献礼的意义。

 

    克劳人有一种关于婚姻的习俗,摩尔根至少在其他四十个印第安部落中都发现过这种习俗:如果一个男子与某一家庭的长女结婚,那么,在他妻子的所有妹妹成年时,他都有权利娶她们为妻。(普那路亚习俗的残余。)多妻制在所有美洲土著中都是为习俗所许可的,但是由于人们没有能力赡养一个以上的家庭,所以这种制度从未广泛流行过。

 

    Ⅲ.墨西哥湾诸部落

 

    (1)穆斯科基人或克里克人。克里克部落联盟由六个部落组成,即:克里克人、希彻特人、俞奇人、亚拉巴马人、库萨梯人和纳彻人。除了纳彻人以外(他们是在被法国人击溃以后才加入联盟的),所有其他部落都使用同一语言的方言。

 

    克里克人的世系是女系;酋长的职位和死者的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联盟的其他部落也有氏族组织;克里克人现在已经部分地文明化,有政治制度;他们的氏族组织的痕迹在短期内即将归于消灭。

 

    克里克人在1869年约有15000人,一个氏族平均550人。

 

    克里克人的氏族(22个):(1)狼氏,   (2)熊氏, (3)臭鼬氏,

 

                           (4)鳄氏,   (5)鹿氏,(6)鸟氏,

 

                           (7)虎氏,   (8)风氏,(9)蟾蜍氏,

 

                           (10)鼹鼠氏,(11)狐氏, (12)浣熊氏,

 

                           (13)鱼氏,(14)玉蜀黍氏,

 

                           (15)马铃薯氏,(16)胡桃氏,

 

                           (17)盐氏,   (18)野猫氏,

 

                           (19),(20),(21),(22)——意义已失。

 

    (2)乔克塔人。在乔克塔人中每一个胞族都有自己的名称;他们与易洛魁部落相同,有两个各包括四个氏族的胞族。

 

    第一胞族。              (1)芦氏,   (2)劳-鄂克拉氏,

    分离之族                (3)鲁拉克氏,(4)林鄂克鲁沙氏。

    第二胞族。      氏族:  (1)钟爱氏   (2)小民氏,

    钟爱之族                (3)大民氏   (4)龙虾氏。

 

    同一胞族的氏族成员不能通婚,但每一氏族成员能够与另一胞族的氏族成员通婚;这证明乔克塔人与易洛魁人一样,最初只有两个氏族,后来每一个氏族又各分成四个氏族。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和酋长职位在氏族内继承。1869年时,他们约有12000人,每一氏族平均1500人。1820年他们还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东他们的老家,后来移往印第安人领地。——按照乔克塔人的习俗,男人去世后,其财产在他的兄弟、姊妹以及他的姊妹的子女中间分配,而不是在他的子女中间分配;他可以在他生前将财产分给他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子女可以拥有这些财产,不让其他氏族成员取得。在许多印第安人部落中,现在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财产,包括家畜、房屋和土地等,归个人所有;在他们中间,将自己的财产在生前分给子女的做法已很普遍。随着财产数量的增加,不让子女继承的做法已开始引起对氏族继承制的反抗,在一些部落中,例如在乔克塔部落中,这种古老的习俗最近几年已经废除,继承权已专属于已故所有者的子女了。然而这种情况,是由于氏族制度被政治制度取代才发生的,而选举制的会议和行政长官也取代了先前以酋长为代表的管理机关。按照旧日的习俗,妻子不能继承丈夫的任何财物,丈夫也不能继承妻子;妻子的财物分配给她的子女,没有子女,则分配给她的姊妹。

 

    (3)契卡萨人。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包括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包括八个氏族。

 

    Ⅰ.豹胞族。    氏族:(1)野猫氏,(2)鸟氏,

 

                         (3)鱼氏,(4)鹿氏。

 

    Ⅱ.西班牙胞族。氏族:(1)浣熊氏,(2)西班牙氏,

 

                         (3)皇家氏,(4)胡什-科-尼氏,

 

                         (5)松鼠氏,(6)鳄氏,

 

                         (7)狼氏,(8)山乌氏。                   

 

    世系按女系计算,氏族内禁止通婚,酋长的职位和财产在氏族内继承。

 

    1869年有5000人,每一氏族平均400人。

 

    (4)彻罗基人。最初由十个氏族组成,其中的橡实氏和鸟氏现已灭绝。

 

    氏族:(1)狼氏,(2)涂朱氏,

         (3)长野氏,(4)聋鸟(一种鸟)氏,     世系按女系计算;

         (5)冬青氏,(6)鹿氏,                 氏族内禁止通婚。

         (7)蓝氏,(8)长发氏。

 

    1869年有14000人,每一氏族平均1750人。在美国境内,就使用同一方言的人数来说,彻罗基和奥季布瓦两部落现在都超过了其他一切印第安部落。以往任何时候,在北美任何地区,都不可能有十万人使用同一方言的情形;只有阿兹特克人、特斯库卡人和特拉斯卡拉人有过这种情形,但关于这些部落,很难在西班牙人的史料中找到证据。克里克人和彻罗基人的人口之所以异常之多,是由于他们已经有了家畜和发达的农业;他们现在已部分地文明化了,已用选举产生的立宪政府代替古老的氏族,立宪政府的影响正在使氏族迅速崩溃。

 

    (5)塞米诺耳人。出自克里克人,据说是组成为氏族的。

 

    Ⅳ.波尼诸部落

 

    据传教士赛米尔·阿利斯牧师说,波尼人组成为六个氏族:熊氏、海狸氏、鹫氏、野牛氏、鹿氏、枭氏。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可以推测,阿利卡里人(他们的村落同明尼塔里人的村落邻近,他们是波尼人的近亲)、休科人以及住在卡内迪恩河流域的其他两三个小部落,也是如此。所有这些部落都始终在密苏里河以西并使用自己的独特语言。

 

    Ⅴ.阿耳贡金诸部落

 

    美洲土著中的这一大部落群体在被发现时,其所占据之地,是从落基山脉到哈得孙湾,由萨斯喀彻温河向南,更东到大西洋,包括苏必利尔湖两岸(除去其北部以外)和香普冷湖以南的圣劳伦斯河两岸的地区。他们的地区更沿着大西洋岸向南延伸到北卡罗来纳州,再沿密西西比河东岸向南到威斯康星州和伊利诺斯州,直到肯塔基州。这一巨大地区的东部,已被易洛魁人和与之有亲属关系的诸部落侵入,他们是阿耳贡金人在这一地区的唯一竞争者。

 

    (a)基奇加来诸部落[源于奥季布瓦语,“基奇”意为“大的”,“加米”意为“湖”,“基奇加米”是土著对苏必利尔湖及其他几个大湖的称呼]。

 

    (1)奥季布瓦人。他们说同一种方言,组织成氏族。摩尔根收集了他们的23个氏族的名称。在他们的方言中,氏族的标志或符号被称为“图腾”(往往被读作“dodaim”);例如,一只狼是狼氏族的图腾。斯库尔克拉夫特(《印第安部落的历史》)根据这一点,就把氏族组织叫做“图腾组织”。

 

    23个氏族(已知者):(1)狼氏,(2)熊氏,(3)海狸氏,(4)泥龟氏,(5)啮龟氏,(6)小龟氏,(7)驯鹿氏,(8)鹬氏,(9)鹤氏,(10)鸠鹰氏,(11)秃鹫氏,(12)野凫(能潜水的一种)氏,(13)鸭氏,(14)鸭氏,(15)蛇氏,(16)麝鼠氏,(17)貂氏,(18)苍鹭氏,(19)牡牛头氏,(20)鲤氏,(21)鲶氏,(22)鲟氏,(23)梭鱼氏。

 

    世系按男系计算,子女属于父亲的氏族。世系最初按女系计算,下列几点可作证明:(1)所有的阿耳贡金人都公认特拉华人是最古老的部落之一,并称之为“祖父”,这个部落以及其他某些阿耳贡金部落,世系到现在还按女系计算;(2)有证据证明,1840年时酋长一职还是按女系传袭的;(3)美国当局和传教士的影响;在传教士们看来,不让儿子继承是不公正的。当我们用“继承”这个术语,例如谈到酋长的职位由他的外甥(姊妹的儿子)继承时,并不是说外甥有现代意义上的“继承权”,而只是说他属于继位的世系(在氏族内),因此他被当选实际上是有保证的。

 

    财产和酋长职位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现在,子女已撇开其同氏族人而获得遗产的大部分。母亲的财物传给子女,如无子女,则传给她的亲姊妹和旁系姊妹。儿子现在可继承父亲的职位;如果有几个儿子,就由选举决定;氏族成员不仅可以选举酋长,而且也可以罢免他。

 

    奥季布瓦部落现在约有16000人,每一氏族平均约700人。

 

    (2)波塔瓦托米人。有15个氏族。其他一切都与奥季布瓦人相同。

 

    氏族名称如下:(1)狼氏,(2)熊氏,(3)海狸氏,(4)麋氏,(5)野凫氏,(6)鹫氏,(7)鲟氏,(8)鲤氏,(9)秃鹫氏,(10)雷氏,(11)兔氏,(12)鸦氏,(13)狐氏,(14)火鸡氏,(15)黑鹰氏。

 

    (3)奥季布瓦人、渥太华人和波塔瓦托米人,是一个原始部落的各个分支;他们在最初被发现时,就已结成部落联盟。

 

    (4)克里人。他们被发现时据有苏必利尔湖的西北岸之地;他们从此地扩散到哈得孙湾并向西达到北方红河,以后就占据了萨斯喀彻温河地区,他们的氏族组织已经消失;他们和奥季布瓦部落有着最近的亲属关系,风俗习惯和外貌都极为相似。

 

    (b)密西西比诸部落——西阿耳贡金人——占据威斯康星和伊利诺斯二州中的密西西比河东岸地区,并向南扩展到肯塔基州。

 

    (1)迈阿密人

 

    10个氏族:(1)狼氏,(2)野凫氏,(3)鹫氏,(4)雕氏,(5)豹氏,(6)火鸡氏,(7)浣熊氏,(8)雪氏,(9)太阳氏,(10)水氏。

 

    迈阿密人的最近亲是韦阿人、皮安基肖人、皮欧里亚人和卡斯卡斯基亚人,他们过去被统称为伊利诺斯人;现在他们的人口不多;他们已经放弃了过去的生活方式而过着定居的农业生活。

 

    迈阿密人的人口正在减少,生活方式改变了,他们的氏族组织也在迅速消失中。当这一过程开始时,其氏系就按男系计算了;其他一切与上述诸部落相同。

 

    (2)肖尼人(一个高度发达的部落);他们还保存着自己的氏族,虽然民政组织已代替了氏族组织。他们为了系谱与社会的目的而保存着氏族;[肖尼人曾经崇拜过一个女神——戈-戈麦-萨-马(我们的祖母)]。他们的氏族如下:

 

(1)狼氏,(2)野凫氏,(3)熊氏,(4)雕氏,(5)豹氏,(6)枭氏,(7)火鸡氏,(8)鹿氏,(9)浣熊氏,(10)龟氏,(11)蛇氏,(12)马氏,(13)兔氏。

 

    氏系计算等等,与迈阿密人相同。1869年他们仅有700人,每一氏族约50人;他们的人口以前曾达到3000—4000人,超过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平均人口。

 

    肖尼人有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在迈阿密人、索克人和福克斯人中都有),即在一定限制之下,以属于父亲氏族的、母亲氏族的或任何其他氏族的名字作为子女的名字。在易洛魁人中(见前文),每个氏族都有一些专用的个人名字,其他氏族无权使用;因此,在每个部落中,名字(专用的、个人的)就表明其氏族。例如,在索克人和福克斯人的部落中“长角”是属于鹿氏族的名字;“黑狼”是属于狼氏族的名字;属于鹫氏族的典型名字有:卡-波-纳(“筑巢的鹫”)、贾-卡-夸-佩(“昂首而坐的鹫”)、佩-阿-塔-纳-卡-贺克(“飞翔于树枝之上的鹫”)。

 

    在肖尼人中,这些名字本身即含有其所属氏族的权利,所以个人的名字就决定了他的氏族。酋长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属于把他选举出来的氏族;从按女系计算世系变为按男系计算世系,大概就是这样开始的:第一步,使一个儿子(属于母亲的氏族)能够继承他的父亲的职位,第二步,使子女们能够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如果一个儿子获得了属于他父亲氏族的名字,他就可以继承他父亲的职位(要经过选举)。但是父亲本人不能决定问题;这件事由氏族委托给某些人,其中大部分是主妇,当子女命名时要同她们商量,她们有权决定应该取什么名字。这些主妇有这种权利,是根据肖尼部落两个氏族之间的安排;而以上述方式获得名字的人,就成为这个名字所属氏族的成员了。

 

[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诡辩法,当实际的利益十分冲动时,就寻找一个缝隙以便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167]

 

在肖尼人中,有着古老的计算世系的痕迹。

 

    (3)索克人和福克斯人;这两个部落已合并为一个部落;其他一切都与迈阿密人相同;1869年只有700人,每一氏族约50人。他们还有14个氏族:

 

(1)狼氏,(2)熊氏,(3)鹿氏,(4)麋氏,(5)鹰氏,(6)鹫氏,(7)鱼氏,(8)野牛氏,(9)雷氏,(10)骨氏,(11)狐氏,(12)海氏,(13)鲟氏,(14)大树氏。

 

    (4)麦诺米尼人和奇卡普人;这两个部落是彼此独立的,都组成为氏族;财产在氏族内继承,但是限于女系的同宗亲属。

 

    (c)落基山诸部落。(1)血黑足人和(2)丕干黑足人。这两个部落每个都分成氏族:第一个部落分成五个氏族,第二个部落分成八个氏族。在第二个部落中,这样一些(氏族)名称,如蹼脂氏、腹脂氏、咒师氏、不笑氏、饥饿氏、半腐肉氏,与其说是氏族名称,不如说是群体名称;在某些情况下给予氏族的绰号代替了原来的名称。世系按男系计算,氏族内禁止通婚。

 

    (d)大西洋诸部落。

 

    (1)特拉华人——阿耳贡金诸部落中最古老的一个;他们在被发现时的居住地是特拉华湾的周围及其以北的地区;他们有三个氏族:(1)狼氏,(2)龟氏,(3)火鸡氏,但是这三个氏族都是胞族,因为狼氏族又分为12个具有若干氏族特征的亚氏族;龟氏族分为10个亚氏族(其他两个亚氏族已灭绝);火鸡氏族分为12个亚氏族。亚氏族的名称都是个人名字,不说全部,至少大多数是女性的名字;特拉华人(现在住于堪萨斯州的特拉华保留地的)自己都把这些亚氏族的名称看作他们各个祖先的名字。这表明两点:第一,氏族最初的动物名称如何让位于个人名字

 

[氏族最初的名称依然存在,如狼氏、龟氏和火鸡氏,不过由氏族分裂而成的亚氏族都各自按每个亚氏族(氏族族系的分支)的始祖母的特殊的(个人的)名字命名;这样一来,氏族最初的动物名称成了胞族的名称,而个人名字(母亲的名字)则成为亚氏族的名称,而这一改变与英雄(作为祖先)崇拜(象在男系的古典古代时那样)没有任何关系];[注:这段话不见于摩尔根原著,现作为马克思的批注标出。——译者注]

 

第二,这里表明,胞族是通过一个氏族分裂为几个亚氏族的途径而自然形成的。

 

    在特拉华人那里,世系按女系计算,其他一切都带有古代的性质。(如三个最初的氏族不能在本氏族内通婚;近年来这个禁令仅限于亚氏族之内了;例如,在狼氏族中,同名的人不能通婚,但不同名的人可以通婚。)在特拉华人中,也流行给子女取父亲氏族的名字以纳入其父亲氏族的习惯;这就引起了在肖尼人和迈阿密人中所发生的那种世系混乱的情形。

 

[这看来是一个十分自然的由女系向男系的过渡;只有这种过渡才能结束这种混乱的情形。][167]

 

美国人的文明以及同美国人的交住,冲击了印第安人的制度;从而他们的民族文化生活正处于逐步崩溃之中。

 

    因为世系女系计算,所以特拉华人也和易洛魁人一样,酋长的职位也是由兄弟传给兄弟和由舅父传给外甥(姊妹的儿子)。

 

    (2)蒙西人,特拉华人的一个分支,有同样的氏族:狼氏,龟氏,火鸡氏;世系按女系计算,等等。

 

    (3)莫希坎人是肯尼贝克河以南新英格兰地区的印第安人的一部分,这些部落在语言上有密切关系,并且都能互相了解。莫希坎人也有与特拉华人和蒙西人相同的三个氏族,即狼氏,龟氏和火鸡氏,每一氏族又各包括若干氏族;他们也是由一个最初的氏族分裂成几个氏族,这些氏族仍结合在一个胞族中。莫希坎人的胞族包括了每一个胞族中的氏族,所以要说明氏族的区分,必须点明胞族。世系按女系计算[佩科特人和纳腊甘塞特人与此相同]。

 

    Ⅰ狼胞族:(1)狼氏,(2)熊氏,(3)犬氏,(4)负鼠氏。

 

    Ⅱ龟胞族:(1)小龟氏,(2)泥龟氏,(3)大龟氏,(4)黄鳗氏。

 

    Ⅲ火鸡胞族:(1)火鸡氏,(2)鹤氏。

 

    (4)阿本纳基(意为“旭日”)人。他们同密克玛克人的亲属关系,要比同肯尼贝克河以南新英格兰地区的印第安人的亲属关系更为接近。有14个氏族;某些氏族与奥季布瓦人相同。现在世系按男系计算;不得在氏族内通婚的禁规现在已大大失掉了效力;酋长的职位在氏族内继承。

 

    Ⅵ.阿塔帕斯坎-阿帕切诸部落

 

    哈得孙湾地区的阿塔帕斯坎人和新墨西哥的阿帕切人是一个主干的两个分支,他们是否组成为氏族,还不能完全确定。——阿塔帕斯坎人的野兔部落和红刀部落(哈得孙湾地区),奴隶湖的阿塔帕斯坎人——情况相同。育空河地区

 

[英属北美的西北领地,前俄国沿海移民区以南]

 

的库钦人(或称卢舒人)是属于阿塔帕斯坎系统的,根据已故的乔治·吉布斯致摩尔根的信,他们有“三个社会等级,或阶级(应为图腾,但可以有等级之分)

 

[而以氏族原则加征服这样的方式,不会使氏族逐渐形成为等级吗?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禁止在不同氏族之间通婚的禁令,与禁止在同一氏族内通婚的古老规则完全相反];

 

一个男子不得在其本身所属的阶级内通婚,而应从另一阶级中娶妻;最高阶级中的酋长可以与最低级别中的女子通婚而不丧失其等级

 

[这封信的作者引进了等级的概念,并且作了这样的解释:一个男子不得在其本身所属的氏族内通婚,而应到另一个兄弟胞族或从兄弟胞族的氏族中去娶妻;但由此却可以看出,一旦在氏族的血缘亲属之间产生等级之分,这就同氏族原则发生冲突,而氏族就会僵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即等级];

 

子女属于母亲的等级

 

[这样哪里有氏族之间的等级之分;在每个等级的氏族中可以有所有各氏族的兄弟和姊妹。血缘纽带不容产生任何形式完备的贵族;兄弟关系继续存在于平等感中]。

 

不同部落中的同一等级的成员彼此不交战”。

 

    西北海岸的科鲁舍人有氏族组织,他们在语言上与阿塔帕斯坎人相近;氏族取动物名称,世系按女系计算;继承权属于女系,由舅及甥,一般说来,除了主要酋长以外,舅父是家庭中最有权力的人。

 

    Ⅶ.西北海岸的印第安诸部落

 

    在这些部落中,除了科鲁舍人以外,还有一些部落盛行氏族组织。参看多尔《阿拉斯加及其资源》,特别是班克罗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Ⅰ,109。

 

    Ⅷ.萨利什、萨哈普廷和库特奈等部落

 

    这是哥伦比亚河谷最主要的部落群体;他们没有氏族组织。哥伦比亚河谷是加诺万尼亚族系诸部落迁徙的出发点,他们从这里向大陆的两部分扩展;因而,上述诸部落的祖先都有氏族组织,但其后氏族组织趋于衰微,终于完全消失。

 

    Ⅸ.肖肖尼诸部落

 

    得克萨斯州的科曼切人,以及犹他诸部落、邦纳克(帕拿克?)人、肖肖尼人及其他几个部落,都属于这一群体。科曼切人在1859年(根据一个曾在科曼切人当中居住过的维安多特部落的混血儿马修·沃克的报道)有6个氏族:

 

    科曼切人。

 

    氏族:(1)狼氏,(2)熊氏,(3)麋氏,(4)鹿氏,(5)小栗鼠(美洲金花鼠)氏,(6)羚羊氏。

 

    既然科曼切人组成为氏族,那就可以推想,这一群体的其他诸部落也有氏族组织。

 

    摩尔根在这里结束了对新墨西哥以北的印第安诸部落的概述。这些部落被欧洲人发现时,大部分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其他一些则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氏族组织和女系世系,看来最初曾在他们中间普遍流行。他们的制度是纯粹社会性的;氏族是单位,而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则是有机系列的其他环节。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的在其脱离野蛮状态时,也是这样;可见,这一制度在古代社会中是普遍存在;可以推想它有一个共同的起源——即产生了氏族的普那路亚群体。人类的一切族系——雅利安、闪米特、乌拉尔、土兰尼亚和加诺万尼亚——都可追溯到共同的普那路亚祖源,由此产生氏族组织,所有这些族系都是出自这个祖源,最后才分成各个族系。

 

    Ⅹ.村居印第安人

 

    (1)摩基人。这一支村居印第安人,现仍占有他们自古就有的共同住宅,共有七处,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小科罗拉多河畔,此地曾经是属于新墨西哥州的一部分;他们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古代制度中,代表着流行于从苏尼村(新墨西哥州)到库斯科(秘鲁北部)的那种印第安人生活方式。苏尼、阿科玛、塔阿斯以及新墨西哥州的其他一些村落,都具有科罗纳多发现(1540—1542年)的那种相同的组织结构。直到现在关于他们的内部组织状况还没有进行过认真的调查。

 

    摩基人组成以下9个氏族:

 

    (1)鹿氏,(2)沙氏,(3)雨氏,(4)熊氏,(5)野兔氏,(6)郊狼氏,(7)响尾蛇氏,(8)烟草氏,(9)芦草氏。

 

    美国军医泰恩·布鲁克曾将摩基人关于他们村落起源的传说告诉了斯库尔克拉夫特。他们的老祖母从自己西方的老家带来了九个人种,第一,鹿种,等等。

 

[见上述关于肖尼部落的老祖母,第57页[注:马克思所指的是他摘录摩尔根著作所用的笔记本的页数。此处相当于本卷第466页。——编者注]]

 

她把这些人种养殖在现在摩基村所在的地方,并把他们(即鹿、沙、雨、熊,等等)变成了人,这些人建立起各个村落;人种上的这种区别(鹿种、沙种,等等)一直保存到现在。摩基人确信灵魂轮回,他们说他们死后将再度变成熊、鹿,等等;管理职务是世袭的,但是不一定传给在职者的儿子;因为,如果他们看中另一个血亲,这个血亲就可当选。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氏族组织,可是,从这个地点往南,在北美的其他部分,以及整个南美,除了拉古纳人以外,还没有任何确凿可靠的报道。尽管如此,在早期西班牙作者的作品中还是可以发现氏族组织的痕迹,而在后来的少数作者的作品中则有关于氏族组织的直接材料。

 

    在许多氏族中都流行着和摩基人相似的传说,认为他们的始祖是从动物或无生物变成男人和女人的,这种动物或无生物就成为氏族的象征(图腾)(如奥季布瓦人的鹤氏族)。其次,某些部落中的氏族都禁止食用本氏族名称所称的动物,但这种禁忌很不普遍。

 

    (2)拉古纳人(新墨西哥州)。根据1860年赛米尔·戈尔曼在新墨西哥州历史学会的报告:

 

    “每一个村镇都分为若干部落或家庭

 

[应为氏族],

 

每一个这样的集团都以一种兽、鸟、草、木、星或四元素之一为名。拉古纳村是一个约有一千居民的村落,其中有17个这样的部落;或名为‘鹿’,或名为‘响尾蛇’、‘玉蜀黍’、‘狼’、‘水’,等等。子女属于母方的部落。根据自古相传的习惯,同一部落的人禁止通婚;最近这种习惯已不象过去那样严格遵守了。他们的土地是共同占有的,但是当一个人耕种出一块土地之后,他对这块土地就有个人的权利,他可以把它卖给本公社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在他死后,这块土地就属于他的寡妻或女儿;如果他是一个单身汉,这块土地就保留在他父亲的家庭里”。由寡妻或女儿继承丈夫或父亲的财产这一点是令人怀疑的。

 

    (3)阿兹特克人、特斯库卡人和特拉科潘人,以及墨西哥其余的纳华特拉克诸部落,将在下一章讨论。

 

    (4)尤卡坦的马雅人。埃雷拉(《美洲史》)在谈到墨西哥、中美和南美的各部落时,时常在表示氏族的语句中提到“亲族”(“kin-dred”)一词。他和其他一些早期的西班牙观察家们注意到,一大群人是由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所以就以“亲族”这一名词来表示这种团体;但是他们在自己的研究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

 

    埃雷拉谈到马雅人时说(上述著作,斯蒂文斯英译本,1726年伦敦版,第3卷第299页):“他们通常十分重视自己的系谱,因此(!)认为彼此都是亲属并应相互帮助……他们不与母辈的人、兄弟之妻通婚,也不与其父同姓的人通婚;他们认为这些都是非法的”。一个印第安人的系谱,在他们的血亲制度之下,如果与氏族无关,是不能有任何意义的。泰勒在其《人类原始历史》一书中说道:“因此,北美印第安人的风俗与澳大利亚人的风俗相同之处,即在于他们都以女系氏族作为禁止通婚的界限,但是如果我们再往南去,进入中美,就会发现相反的风俗,那种风俗与中国相同。迪埃戈·德·兰达说,尤卡坦人从来不娶与自己即与父方同姓的女子做妻子,因为这在他们看来是很丑恶的行为;但是他们可以同母方的亲表姊妹结婚”。

 

    Ⅺ.南美洲印第安部落

 

    在南美洲,到处都发现氏族的痕迹,加诺万尼亚式的血亲制度也确实存在,但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

 

    埃雷拉(《美洲史》)在谈到安第斯山区的许多部落时指出:“这种语言的分歧,是由于各民族分为种、部落或克兰而来的”(克兰即氏族);他所谈到的安第斯山区诸部落,已由印加人联合为一种部落联盟。泰勒在谈到尤卡坦人世系按男系计算并实行相应的婚姻禁规以后指出:再往南去,越过巴拿马地峡,“克兰族籍和婚姻禁规”又依女系而定,例如在英属圭亚那的阿腊瓦克人中,在巴拉圭的瓜腊尼人和阿维波内人中便是如此

 

(该书德文译本,第363—364页)。——

 

布雷特(《圭亚那印第安人诸部落》)在谈到圭亚那印第安人诸部落时指出:这些部落“分为若干家庭

 

[应为氏族],

 

每一个家庭有固定的姓氏,如‘悉维迪’、‘卡茹阿弗迪’、‘鄂尼悉迪’等等;他们的世系都按女系计算,姓氏相同的人无论男女都不许相互通婚。例如,一个‘悉维迪’家的女子的姓氏与其母相同,但她的父亲和她的丈夫,都不能出自这一家。他的子女及其女儿的子女都不得与任何一个同姓氏的人通婚,虽然他们如果愿意的话,可以与父家的人通婚,等等”。

 

    南美洲诸部落,除了安第斯山区诸部落以外,在被发现时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或处于蒙昧时代的状态。从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的不完全的描绘中可以判断,联合在印加人——村居印第安人所建立的一个管理机关之下的许多秘鲁部落,都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

 

    氏族根源于蒙昧时代的状态;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达到其发展的最后阶段(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人类的任何一个部落中,凡是发现有处于末期形态的氏族,那么,这一部落的远祖必定生活在原始形态的氏族中。详细了解中级阶段(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是很重要的;十六世纪时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存在着这一阶段,然而西班牙殖民者却错过了了解这种社会状态的绝好机会,所以他们不能察知其单位(即氏族)。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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