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给遭受不幸事故的工人发放抚恤金的法令

一项给遭受不幸事故的工人发放抚恤金的法令

  一项给遭受不幸事故的工人发放抚恤金的法令

  (1903年9月1日〔14日〕)

  不久前颁布的、其内容见之于本文标题的新法令和我们在本报前一号作过分析的关于工长的法令[注:见本卷举296—302页。——编者注],是对时代精神表现出某种让步的我国劳工法两个分支的相当典型的标本。在我国,紧急的反动法令多得出奇,这类法令可以特别迅速地通过官僚机构的层层关卡,制定得特别详尽,贯彻得特别坚决,此外,俄国所有其余有关工人阶级的法令,按其政治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这样的一些法令,只要这些法令哪怕在某一方面,哪怕有一丁点儿扩大工人的独立性、主动性和权利,就要给它们加上无数的例外、附带条件、通令解释和限制,这些都会导致——用我们的纲领草案的话来说——“警察-官吏对劳动阶级的监护扩大或巩固”。关于工长的法令、关于工厂视察机关的法令等等就是如此。另一类法令则表现出一种同公民的独立性和主动性毫无共同之处的让步——于是专制政府便显得无比地慷慨大方。当然,从专制政府总的策略观点来看,从“受到正确理解的”警察利益的角度来看,是理应如此的。在同警察国家斗争方面富有各种各样经验的西欧民主党人早就把警察国家的这种政策戏称为糖饼和皮鞭。糖饼——这就是对各革命阶级施以小恩小惠,就是在经济上作一些让步,目的是在这些阶级中制造纠纷,将其中一部分拉拢到自己方面来,迫使他们相信资产阶级政府对无产阶级的诚意和友爱。皮鞭——这就是对所有自己不信任政府、并且还在散布不信任的人实行警察迫害。皮鞭——这就是迫使所有力争工人阶级及其团体、集会、报纸、政治机构和机关的充分自由和完全独立的人就范。

  关于工长的法令给了工人代表权,这种代表权可能被工人用来反对资产阶级和政府。因此,代表权就横遭歪曲和限制,结果只有特务或者至少主要是特务才能够从中得到好处。因此,法令所宣布的工人代表权,实际上执行起来就象特里什卡的外套[157]一样,只剩下了一条领子。而这条领子是很必要的,为的是好抓住“领子”把倒霉的“工长”揪到警察局去。相反,关于给工人发放抚恤金的法令丝毫不涉及工人的政治独立性问题,因此这里也就可以慷慨一些。在这里可以更为保险地扮演“改革家”的角色,而且也需要扮演,因为蓬勃发展的工人运动愈来愈令人生畏。早在20年前,官僚机器就已经开始制定关于企业主责任的法案。这个法案制定了10年;特别委员会终于同意了这个法案,在1893年公布了草案,并提交国务会议……以便重新束之高阁,再放它10年!“慢慢赶”看来已经不行了,如果不是俄国工人阶级的冲击震撼了整个专制制度的话,这个法案大概还要在各部、各办公厅再旅行上一二十年。

  于是,在某些方面一次比一次变得更糟的法案,终于成为一项法令了。为了评价这项法令,我们把它同我们党纲草案中所提出的要求作一番对照:这个纲领的“工人部分”正应当是我们宣传鼓动工作中的指南。只有不偏不倚地把我们的纲领的个别条文和个别要求同当前的现实和统治阶级对这个现实进行改革的一些尝试加以对照,我们才能够:一方面更全面更具体地弄清楚我们的纲领的目的和意义,并给群众解释清楚;另一方面,弄清楚现行法令的弊病;第三方面,确实通过事实来弄明白,在保存资产阶级制度的基础的情况下,所有各种各样改革的结果都必然是微乎其微的。

  我们的纲领草案(“工人部分”第7条)要求由法律规定:一切雇主(使工人致病致残者),即一切雇用工人的人,一切从他人的无酬劳动中榨取利润、使用他人的劳动力而对这种商品(劳动力)在劳动中的死伤不负责任的人,应负民事责任。然而新法令只提到“厂矿工业企业中”的工人和职员。因而,农业工人、手艺工人、建筑工人和手工业工人等等都被排除在外。经常在更恶劣和更危险的条件下劳动的绝大多数雇佣工人被排除在外;例如,建筑工人和农业工人操作机器时致残的情况较之工厂工人只多不少。他们被排除在外的原因何在呢?是由于在工厂工业以外,情况还不那么紧迫,因为工人运动的威胁只在无产阶级的先进阶层中表现出来,政府的“关心”(当然关心的并不是工人,而是镇压工人)也只限于这个范围之内。但是,无产阶级既然参加了运动,就是觉悟的无产阶级,他们并不是出自工人的某个等级的利益,而是为整个阶级、为一切受资本主义制度压迫的阶级而斗争。无产阶级所力求实现的改革同政府作为小恩小惠而赏赐的改革之间的区别在这里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新法令责成企业主只给“由于企业生产劳动所引起的或者这种劳动所造成的肉体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发放抚恤金。我们的纲领则要求规定不仅应对由于不幸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负责,而且应对由于有害的生产条件而丧失劳动能力负责。可见,新法令在这里也缩小了雇主的责任。大家知道,有多少工人丧失劳动能力不只是由于不幸事故,不是由于肉体损伤,而是由于有害的生产条件引起的疾病。如果厂主不对工人由于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负责,那么无论怎样用各种规章条令来同这些有害的生产条件作斗争都不会产生什么结果。试问,机器轧断工人的一条腿和工人由于磷、铅、染料等而中毒,这两种情况之间实质上有什么区别呢?医学科学不是已经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职业病科了吗?至于这些疾病是由有害的工作条件所引起,这不是如同二二得四一样,是清清楚楚、确确实实的吗?但是,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政府所遵循的不是逻辑,不是情理,而是赤裸裸的贪欲:为不幸事故花的钱比为致残加上因有害环境而致病花的钱要少些。全部问题就是要少花钱,而不是使工人得到“保障”。

  新法令规定,工人无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是由资本家的过错造成的。这一点同过去相比无疑是前进了一步。但是——俄国政府离了“但是”就寸步难行!——但是却允许雇主不仅证明受害者本人居心叵测,而且证明“他〈受害者〉严重的疏忽,不得以生产劳动条件和环境为自己开脱”。这一但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实际责任无法确定,而且——在我国法庭是由官僚、钻营者和资产阶级迂腐文人组成的这一人所共知的情况下——甚至可能使法令完全无法实施。“严重的疏忽”是什么意思呢?这一点十分含糊,而且无法确定。哪些条件和在什么范围以内能证明严重的疏忽无罪,而哪些条件则不能证明无罪——这个问题完全交由官吏们去裁决。资本家总是认为,而且将来也会认为工人的任何“疏忽”都是严重的和有罪的,并且为了证明这种看法,资本家总会找到比工人多十倍的证人和“学识渊博”的辩护人(常年法律顾问反正已在从工厂领取年薪!)。把所谓严重的疏忽这一条整个列入法令是对厂主贪欲的一种严重的让步:工人被机器轧伤不会出于自愿,总是由于疏忽造成;但问题是,在防护装置很差的机器中间,在照明很差的车间里,在嘈杂声和轰隆声中,注意力由于劳累而变得迟钝,神经紧张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在长达10—11小时的劳动中,不可能做到小心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借口严重的疏忽而不给残废工人发放抚恤金,就等于是因为工人容许资本家无情地剥削他们而还要专门对工人进行惩罚。

  上述各点是新法令的根本的和最主要的几项规定,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新法令的本质。当然我们在这里不能详细讨论全部细节,只是指出其中最突出的几点。抚恤金数额规定按受害者全年工资的某个份额发给,即(在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抚恤金不应超过受害者的年工资的2/3。而年工资则是根据平均日工资(即发给一个粗工的平均日工资)乘以260天来确定的。这一规定还包括对抚恤金数额的整整三项削减,即对于企业主的贪欲的三项纵容。第一,即使工人一年工作300天,他的年工资也得削减到以260天来计算,——没有任何根据,只是因为法令要求必须削减!第二,即使工人所领工资比粗工高,——例如,是在非全年开工的企业中劳动——也依然只是按粗工的工资计算。政府很想把全部工人的生活都降低到粗工的地位,——觉悟的无产者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教训,即只有全体工人和全体粗工紧密地团结在一起才能形成一支足以摧毁资本的贪欲的力量。第三,粗工的平均日工资额每三年(!)由厂矿事务会议规定一次,这种会议当然是根本不要工人参加的。这与工人无关,而省政府和宪兵当局对工人的生活和工人的工资无疑是了如指掌的。

  还应指出,法令责成企业主只把那些属于法令效力范围以内的不幸事故立刻报告警察局。这究竟指的是些什么事故呢?是指丧失劳动能力三天以上。但是谁又能在不幸事故之后立刻知道工人会丧失劳动能力多少天呢?这条规定荒谬到了可笑的地步,它只能给厂主提供一项摆脱困境的办法,厂主将会在大量事故中不承担自己(法庭也不会追究)向当局报告每件不幸事故的义务。不错,法令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把所有一切肉体损伤事故,即使它们不属于法令规定范围之内,都报告警察局。“关于给受害工人发放抚恤金的条例”第20条正是这样说的。所以,我们坚决向所有工人建议,要竭尽全力进行鼓动,争取能经常切实执行这一条款。让工人们坚持做到使每个受害者都无条件地要求根据第20条规定把每一件不幸事故都报告工厂视察员。只有这样,才能大致确定不幸事故的次数并研究不幸事故的原因。我们相信,觉悟工人是会利用这一权利的,但是大批大批的工人甚至不会知道他们有这样的权利!

  因未向警察局报告不幸事故以及由于各种不遵守新法令条例的行为,企业主仅被罚款25—100卢布。这笔罚款对于大工厂(它们雇用着大量工厂工人)来说,当然微不足道,一点也不可怕。这种情况使人特别明显地看到,实现我们纲领草案的第14条是多么必要,这项条文要求“规定雇主破坏劳动保护法应负刑事责任”。用百把卢布的罚款来吓唬那些不执行与保障终生残废的工人生活有关的法令的百万富翁,就是对工人的嘲弄。

  新法令的为害最大和编造得最狡猾的条款之一是第31条。该条文让受害工人及其家属就应给他们发放抚恤金的形式和数量同企业主达成协议。不消说,这些协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变成对最不开展的工人经常进行欺骗和恐吓的手段。这些工人知道得非常清楚的只是:物价昂贵,俄国法庭办事拖拉和偏袒。应该为这些协议(等于法庭的调解契约)作证的工厂视察员,这时不管谁的利益都会保护,唯独不会保护工人的利益。

  现在愈来愈变成警察局的普通帮手的工厂视察员正在扮演“调停人”的角色,不仅如此,法令甚至想把他们变成一种特殊的法官。法令鼓励厂主和工人请求工厂视察员给双方解释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工厂视察员还有权搜集“一切必要的材料”,有权要求把这些材料提供给双方,有权请医生进行检查。这已经完全是责成省长下属官员办理的法官的事情了!而且没有给这种法庭规定任何程序和任何规章:视察员如何搜集材料,他如何——以及是否——将这些材料提供给双方,他如何进行审理,——所有这一切完全由他裁定。这完全是改革前的警察法庭之类的东西。而对于不向工厂巡官(作为法官)报告的人,法令甚至以剥夺某种权利相威胁:到法庭之前谁不向工厂视察员报告,他就丧失了从被告人方面得到诉讼费用和办理案件费用的权利。

  这里,我们只好提醒一下,社会民主工党所要求的不是这种法庭,不是由官吏仲裁,而是设立由对等的工人代表和厂主代表组成的职业法庭。在政治上自由的国家制度下,只有这种法庭才能在解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在对有关发给残废工人抚恤金的控诉和要求进行预审方面,给予工人稍微满意的仲裁。这种法庭存在于一切文明国家,甚至俄国官员早在40年前就曾经提议在俄国设立这种法庭。40年前,曾经任命过一个委员会来修订工厂和手工业章程。该委员会出版了整整5卷“著作”,委员会拟定了一些新章程草案,委员会主张设立由选出的代表组成的职业法庭,——接着……接着所有这一切统统被束之高阁!一个个良好的愿望堆满俄国无数官厅的档案室,并将一直堆积下去,直到工人阶级把这堆废纸彻底清除掉。

  载于1903年9月1日《火星报》第47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7卷第326—334页

  【注释】

  [157]特里什卡的外套出自俄国作家伊·安·克雷洛夫的同名寓言。这则寓言说,特里什卡用挖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补缀自己的外套,结果愈弄愈糟,把外套改得比小坎肩还短一截。——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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