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缮大剧院的决定

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缮大剧院的决定

  决定  
  
  人民委员会1921年6月30日会议决定:  
  
  从1921年预算内预贷三亿(300000000)卢布给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国家建筑工程总委员会,作为修缮大剧院的费用。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8卷第371页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