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国家计划委员会所属租让委员会主席[20]1922年3月11日
致克尔日扎诺夫斯基同志
抄送:斯莫尔亚尼诺夫同志
责成国家计划委员会租让委员会收集和集中有关俄罗斯联邦同外国资本家在国内外所进行的一切租让谈判及租让事务的详细材料。以往的材料也必须收集。
租让委员会应对这些材料列表进行精确的登记,其项目如下:
(一)签订的合同;
(二)近期可能签订合同的重要谈判;
(三)已中断的谈判(注明原因);
(四)其他一切谈判。
登记表中应扼要说明每项租让的内容(如谈判情况、租让项目、申请承租者的名称、大致的或精确的资本数额、存卷的编号)。
登记表的副本,应送劳动国防委员会[21]办公厅主任,并按月往表册中补充新资料。
租让委员会应当指定负责收集材料和编制表册的人员(办公厅主任、秘书),并将其姓名迅速上报劳动国防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劳动国防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5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45卷第22页
【注释】
[20]列宁签署的另一封内容相同的信送给了合营(信贷和股份)公司事务委员会主席格·雅·索柯里尼柯夫(见《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第449—450页)。——21。
[21]劳动国防委员会是人民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于1920年4月由工农国防委员会改组而成,其任务是指导经济系统各人民委员部和所有国防机关的活动。列宁曾任劳动国防委员会主席。——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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