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德·伊·库尔斯基
(5月4日)
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
不少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114]
载于1928年11月7日《红色日报》第260号
【注释】
[114]列宁写这张便条是因为莫斯科革命法庭1918年5月2日审理莫斯科侦查委员会4名工作人员被控受贿和敲诈一案时轻判了这些人(只判了半年监禁)。5月4日列宁向俄共(布)中央提议把作出这一轻判的法官开除出党(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263页)。
当天人民委员会会议在议程外听取了尼·瓦·克雷连柯关于革命法庭判处侦查委员会人员受贿案的报告。根据列宁这张便条中的指示,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最近期间”制定出“关于从严惩治受贿和一切涉及受贿的行为的最低量刑标准”的法令草案。司法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草案经列宁作了修改后,由人民委员会5月8日会议审议批准(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236—237页和第240—242页)。
由于列宁的坚决要求,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审理了莫斯科侦查委员会4名工作人员的案件,其中3名被告各被判处10年徒刑。——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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