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致弗·德·邦契-布鲁耶维奇

191 致弗·德·邦契-布鲁耶维奇

  致弗·德·邦契-布鲁耶维奇  
  
  1918年5月23日  
  
  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弗拉基米尔·德米特里耶维奇·邦契-布鲁耶维奇  
  
  鉴于您不执行我的坚决要求,不向我说明为什么从1918年3月1日起把我的薪金由每月500卢布提高到800卢布,鉴于您直接破坏人民委员会1917年11月23日的法令[132],在取得人民委员会秘书尼古拉·彼得罗维奇·哥尔布诺夫同意后擅自提高我的薪金这一公然违法行为,我宣布给您以严重警告处分。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注释】
  [132]指人民委员会1917年11月18日(12月1日)通过、11月23日(12月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委员、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决定草案是列宁写的(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3卷第101页)。根据这一决定,人民委员每月薪金最高标准为500卢布,有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者每个成员每月另增100卢布。
  列宁对人民委员会秘书尼·彼·哥尔布诺夫也给了同样的严重警告处分。——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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