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致阿·伊·李可夫

201 致阿·伊·李可夫

  致阿·伊·李可夫  
  
  (5月31日)  
  
  致李可夫  
  
  魏恩贝尔格打电话告诉我:在国民经济委员会代表大会上“左派”就企业管理问题说了许多蠢话,而且有通过一项缩小管理委员会主席权限的愚蠢决定的危险。  
  
  通过了什么决定?该怎么办?[139]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注释】
  [139]1918年5月26日—6月4日在莫斯科举行的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了关于批准《国有化企业管理条例》的问题。5月28日和30日,代表大会的生产组织小组会议讨论了《条例》草案。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加·达·魏恩贝尔格在小组会上就这个问题作了报告,“左派共产主义者”弗·米·斯米尔诺夫和乌拉尔工业方面的代表弗·尼·安德龙尼科夫作了副报告。在“左派共产主义者”的压力下,生产组织小组通过了同党的关于实行一长制和国有化企业管理集中化的方针相抵触的《条例》草案。  
  
  李可夫在回答列宁便条中提出的问题时说,生产组织小组所成立的审订《国有化企业管理条例》一项规定的委员会,在“左派共产主义者”的要求下,通过了一些错误决定。  
  
  列宁严厉批评了该小组制定的《条例》草案,揭露了它的无政府工团主义的实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367页)按照列宁的建议,草案被转交给有列宁(代表人民委员会)、李可夫和魏恩贝尔格(代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参加的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以列宁的意见为基础改写了《条例》草案。改写后的草案被代表大会批准。——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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