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民委员会秘书处
(6月26日)
1
(1)请找出很早以前(在彼得格勒)通过的关于如何把问题列入议事日程的决定。[172]
(2)制定议事日程的人,即秘书(秘书是哥尔布诺夫吗?我们这里真是乱七八糟)应该在下面签名:由某秘书制定(我警告,凡不愿执行规定的秘书,一律撤职)。
2
提请
所有秘书注意:在未得到报告人(或提出问题者)对下述问题的书面说明前,不要把问题纳入议事日程:
(1)如问题涉及开支和拨款,是否征求过财政部门(财政人民委员部+监察机关)的意见;
(2)是否征求过与讨论的问题有关的那些部门的意见。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各秘书阅后
在此签字。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注释】
[172]指1917年12月18日(31日)人民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将问题列入人民委员会会议议事日程的程序的指令》(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3卷第181页)。——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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