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北方区域公社委员会的电报
(12月25日)
彼得格勒斯莫尔尼季诺维也夫
北方区域粮食委员会
国民经济委员会
彼得格勒粮食委员会
省粮食委员会
批发总社
抄送:农业合作社联社
各省粮食委员会
奥洛涅茨、切列波韦茨、诺夫哥罗德、
普斯科夫等国民经济委员会
不断有消息说,地方上违反11月21日法令[347]的精神,将合作社收归国有,勒令停业,征用合作社的商品,对恢复其合法经营不予协助。这一切是在破坏供应工作,有害于组织苏维埃共和国的后方。兹命令立即制止破坏和无视11月21日法令的行为,恢复被停业和收归国有的合作社,归还其商品,务必将合作社与苏维埃商店同等看待,纳入分配网。在收购和分配方面,应充分利用合作社机构,吸收合作社的代表参加粮食机关的合作社工作委员会。破坏和无视法令者将受到惩处。本电报应通知北方区域各执行委员会和粮食机关,要求贯彻执行,并在各地方机关中予以公布。
国防委员会主席
乌里扬诺夫(列宁)
载于1918年12月27日《彼得格勒真理报》第285号
【注释】
[347]指人民委员会1918年11月21日通过的《关于组织供应的法令》。该法令要求开展合作社的活动,恢复已被收归国有和地方所有的合作社商店和仓库。法令还责成贫苦农民委员会和地方苏维埃对合作社的活动建立系统的监督,以防止富农和其他反革命分子操纵合作社。——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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