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 附录5 ☆致陆军人民委员尼·伊·波德沃伊斯基

1918年 附录5 ☆致陆军人民委员尼·伊·波德沃伊斯基

  ☆致陆军人民委员尼·伊·波德沃伊斯基  
  
  1918年1月22日  通令  
  
  人民委员会命令您每次发出现款时,都要采取一切措施使此款切实送到指定地点。要通过电报向各枢纽站查问情况,追踪送款列车。  
  
  必须在会计部门附设监督机构,监督国库执行拨款通知书的情况,监督国家银行根据凭单发出纸币的情况,等等,以便使纸币以最快速度发至各地。[注:同样内容的信件由列宁签署后分别发给了工商业人民委员亚·加·施略普尼柯夫和内务人民委员格·伊·彼得罗夫斯基。——俄文版编者注]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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