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918年 37 给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命令

附录1918年 37 给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命令

    给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命令  
  
  1918年11月30日  
  
  致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  
  
  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掌管的仓库中拨发必要的电机设备材料,须凭无线电实验室主任和无线电技术委员会主席签署的申请。  
  
  人民委员会主席[注:该命令(打字稿)是由人民委员会秘书莉·亚·福季耶娃代签的。——俄文版编者注]
本文关键词: 金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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