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致俄共(布)中央政治局[4](1921年11月4日)

3.致俄共(布)中央政治局[4](1921年11月4日)

   致俄共(布)中央政治局[4]  
  
  (11月4日)  
  
  我同意批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即同意批准判决。我的根据是我向加里宁和叶努基泽所作的调查,他们证实,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用了一个到一个半小时全面分析了整个案件,结果一致拒绝撤销判决(与会者有加里宁、叶努基泽、阿瓦涅索夫、斯米多维奇、萨普龙诺夫、鲁祖塔克、库图佐夫、扎卢茨基、斯大林、索斯诺夫斯基、奥新斯基、库尔斯基等12名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员)。  
  
  列宁
  11月4日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8卷第400—401页
  【注释】

  [4]这个批语写在米·巴·托姆斯基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上。信中托姆斯基把赦免雅·萨·舍列赫斯的问题提交政治局委员表决。舍列赫斯因盗窃国家珍品被最高法庭军事庭判处枪决。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21年11月3日批准了这一判决。  
  
  1921年11月4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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