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致瓦·米·米哈伊洛夫[17](1921年11月7日)

17.致瓦·米·米哈伊洛夫[17](1921年11月7日)

  致瓦·米·米哈伊洛夫[17]  
  
  11月7日  
  
  米哈伊洛夫同志:送上备查。请将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登记处的问题提交政治局,事先叫人收集中央以往有关的所有决定。
  您的列宁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8卷第402页

   【注释】

  [17]这张便条和列·波·克拉辛1921年11月1日伦敦来电有关。克拉辛在电报里抱怨没有及时拨给同美国仿德胜公司进行谈判所必需的钱款,并请求准许为此目的花费拨给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登记处的经费数目的半数。在克拉辛来电的电文上列宁作了以下批注:  
  
  注意“有人命令我拨给(?)某一个毫无用处的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登记处数千金卢布”。
  
  列宁在信封上写有:  
  
  “秘密。米哈伊洛夫同志收(列宁寄)”。  
  
  而在这份电报上面,列宁批了“秘密”二字,而且给外交人民委员部办公厅主任帕·彼·哥尔布诺夫写了批示(见本卷第11号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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