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致瓦·米·米哈伊洛夫并转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1921年11月9日)

26.致瓦·米·米哈伊洛夫并转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1921年11月9日)

  致瓦·米·米哈伊洛夫并转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  
  
  (11月9日)  
  
  米哈伊洛夫同志:  
  
  我建议:原则上同意并提交人民委员会。[26]  
  
  列宁
  11月9日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9页

   【注释】

  [26]列宁的建议写在租让合同审议程序问题委员会1921年11月2日的会议记录上。  
  
  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听取了委员会的报告,于1921年11月8日决定将文件提交人民委员会。1921年11月15日,人民委员会研究了将有关租让合同的一切事务集中于一个特别委员会的问题以后,作了一些修改通过了委员会关于租让合同审议程序的建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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