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致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1921年12月2日)

111.致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1921年12月2日)

    致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  
  
  (12月2日)  
  
  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
  抄送皮达可夫同志阅  
  
  我要求为顿涅茨煤田中央煤炭工业管理局开列供应下列器材的外国(德、美、英)公司名单:  
  
  (1)一般矿山设备,  
  
  (2)钢丝绳,  
  
  (3)水泵,  
  
  (4)电工器材,  
  
  (5)割煤机,传送带等,  
  
  (6)各种工具,  
  
  (7)一般金属制品,特别是铁丝。  
  
  请将执行情况报告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哥尔布诺夫同志。人民委员会主席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3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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