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致尼·彼·哥尔布诺夫(1921年12月6日)

144.致尼·彼·哥尔布诺夫(1921年12月6日)

    致尼·彼·哥尔布诺夫[143]    
  
  (12月6日)  
  
  哥尔布诺夫同志:我看李维诺夫是对的,但这是他和列扎瓦的职权范围。有两位人民委员的命令就够了。请把情况查清楚,如有必要,可把问题提交劳动国防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  
  
  列宁
  12月6日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8卷第409页

    【注释】

  [143]这个批示写在副外交人民委员、人民委员会外汇业务全权代表马·马·李维诺夫的来信上。李维诺夫在信中提请注意,某些苏维埃驻外代表继续用个人户头在银行存放大笔款项。他建议务必责成驻外全权代表把所有款项统统转到代表处名下。  
  
  1921年12月22日,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受命将上述全部银行存款转到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驻外代表处名下,并规定开支票必须有两人签字方才有效。——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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