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巴登调查中70份收支表的批注

对巴登调查中70份收支表的批注

  (1901年6—9月)
  加进独立田庄主,就把问题搞得很乱。如果去掉大农户中163公顷和170公顷的两户,就得出1033—333=700÷29=24公顷。
  从中等农户中去掉54+25+26[=105];可得出:283—105=178÷18=约10公顷。
  从小农户中减去14和43公顷(57公顷),可得出:125—57=68÷16=4.25公顷。
  对大农户、中等农户和小农户来说,这将是正常得多的数字。
  如果完全去掉第20号和第22号村庄呢?
  20.大农户     170.53公顷  22.大农户  65.56公顷  170.53
  163.90公顷                          163.90
  65.56
  ————
  399.99
  20.中等农户54.00公顷  22.中等农户26.09公顷
  25.00公顷
  20.小农户  14.00公顷
  43.40公顷
  28户于是得出:    大农户1033.69         平均
  399.99         公顷
  ——————
  633.70÷28     22.63
  18户       中等农户               约10公顷
  16户        小农户                约4+(1/4)公顷
  ———
  62
  再把第30号村庄也去掉。        大农户       92.45
  和
  于是    26——17.8公顷       633.70      77.43
  ————
  +18——10   公顷       169.88     169.88
  +16——4+(1/4)公顷      463.82÷26=17.8
  60
  这样一来,即去掉第20号、第22号和第30号村庄后,大农户中所有50公顷以上的农户、中等农户中所有20公顷以上的农户、小农户中所有10公顷以上的农户均被排除在外了。
  在去掉第20号、第22号和第30号村庄后结论是否会改变呢
  — 5大农户
  — 3中等农户
  — 2小农户
  ——————
  —10份收支表
  
  
  
  村庄编号一览表
  1.科尼格斯巴赫      17.米歇尔巴赫
  2.迪特瓦尔          18.诺伊萨茨
  3.申费尔德          19.采尔—韦埃尔巴赫
  4.韦尔巴赫          20.奥贝尔沃尔法赫
  5.辛多尔斯海姆      21.伊亨海姆
  6.阿尔特海姆        22.施泰格
  7.温特尔沙伊登塔尔  23.比绍芬根
  8.桑德豪森          24.瓦森韦莱尔
  9.里亨              25.埃弗林根
  10.苏尔茨费尔德      26.毛尔堡
  11.诺伊鲁斯海姆      27.格里森
  12.黑姆斯巴赫        28.赫尔维尔
  13.胡滕海姆          29.维滕什万特
  14.明戈尔斯海姆      30.诺伊基尔希
  15.埃尔门丁根        31.乌纳丁根
  16.奥伊廷根——(无)  32.里拉辛根
  33.瓦泰尔丁根    36.迈恩万根
  34.瓦塞尔        37.伊门施塔德
  35.沃尔恩多尔夫
  副业收入
  有时在注释中说明(并有总额),有时则未说明。
  在收入中有一栏:其他。有时在这一栏内说明:副业收入(于是我就记入副业收入),有时则未说明(于是我就未记入)。
  应当指出,在调查报告正文中收支表资料要详尽得多(收获量、农具、消费、销售,等等,等等),而在结论部分的总结性图表中,这些资料就大大删减了。
  “劳动费用及其他”这一栏的标题全文是:《劳动费用,包括食品和按马克计算的每公顷总经营费用》。
  注释
  编号
  1.总管的工资太低。
  2.劳动费用太高。
  3.见第1号。
  4.总管的生活费未计在内。
  5.副业收入400马克(1/6年从事副业)。
  6.农具的损耗和折旧丝毫未予计算。
  7.妻子有病,只算业主的工资。
  8.此外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挣180马克。
  9.丈夫供职有收入。只算妻子的工资。
  10.同上。(终身抚恤金为680马克。)
  11.借助儿子的工资、果园业等等可以把收入提高540马克。
  12.4个劳动力就够了,不必用6个。
  13.丈夫供职有300马克的收入,并非始终干农活。因此,工资=100马克。
  14.此外干日工挣690马克。
  15.供职的收入=400马克。
  16.见第1号。丈夫的副业收入=200马克。
  17.丈夫还有来自村储金局的300马克的收入。
  18.女儿一年只有3/5的时间干农活。
  19.可以借助果园业来提高收入。
  20.未扣除日工100天的伙食费(在计算盈利时)。
  21.见第2号。
  22.妻子只能干100个劳动日。
  23.丈夫可得60马克房租。妻子操持家务丝毫未计算在内。
  此项可增加130马克的支出。
  24.丈夫的副业收入=155。
  25.〃〃〃〃〃〃〃使亏空变为盈余610马克。
  26.副业收入500马克。
  {注意:这里非农业收入时而计入收入总数,时而未计入。}
  
  [注:例外:具有直接继承人权利的村庄。]
  
  [注:包括日用食品(咖啡、调味品等)和取暖、照明费用(第138页,注释3)。
  
  
  
  
  译自1969年《土地问题笔记》俄文版第153—167页
  [注:一般来说:也有既拥有雇工又拥有日工的,或者只拥有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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