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消费合作社的法令草案的修改

对关于消费合作社的法令草案的修改

  (1918年4月10日)
  1.消费合作社组织在各自的活动地区内,为全体居民服务。
  合作社向社员和非社员出售产品,均增收[有][注:方括号内的字是列宁勾掉的。——俄文版编者注]5%的特别附加款:向社员增收的5%的附加款,满一年后发还社员或记入其股金;而向非社员收的附加款则满一个月后每月上缴地方国库。凡供应居民商品的机关和私营企业,必须从总周转额中抽出5%上缴地方国库。[注:在人民委员会记录和法令定稿中,第1条第2段作了如下修改:“所有供应居民消费品的商业企业向国库交纳其周转额5%的特别税。消费合作社社员免交此税;在年度决算核准后,他们可从自己的合作社收回他们购货总额的5%的款项。”根据人民委员会记录草稿判断,这个修改是伊·埃·古科夫斯基作的。——俄文版编者注]
  2.愿意加入消费合作社的收入低的人,交纳最低入社费(不超过50戈比)。这些人的股金允许用从5%的购货附加款中扣除的办法筹集。
  [列宁的修改稿]
  注:对关于收入低的情况的申请的审查办法,由地方工[注:在“工”字后面应加上“兵”字。——俄文版编者注]农代表苏维埃确定。
  [合作社工作者的修改稿]
  注:[愿意加入消费合作社的人的收入低的情况]由地方[注:后面一词辨认不清。——俄文版编者注]和农民代表苏维埃确定。
  3.每个一定的地区或地方由各自的消费合作社及其分社为它服务。
  3.每个[一级]消费合作社[或]其分社为一定的地区或地方[服务]。
  4.在每个地方、地段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只能有两个消费合作社:全体公民合作社和工人的阶级合作社。[“经有关合作总社批准后,进行合作社登记。”]
  5.中央或地方苏维埃政权机关,尤其是供应机关规定的关于分配产品等的定额,私营商业企业和合作社组织均须遵守。
  5.[配给品分配的强制]定额[由国家机关和市政]机关[规定],合作社组织[在分配产品方面受上述机关监督]。
  6.[注:尼·巴·布留哈诺夫对合作社工作者修改稿的第6条作了如下书面修改:“消费合作总社的代表有权参加国家供应机关的工作。”列宁对此又作了修改。正文中刊印的列宁的修改,经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作为法令的定稿。——俄文版编者注。]消费合作总社的代表参加中央和地方的国家供应机关的工作。这些机关规定私营商业企业的经营条例并有权将它们收归国家管理。
  6.消费合作总社的代表参加中央和地区的国家供应机关,而国家对私营商业企业的领导权(直至把它们收归国家管理等)属于这些国家供应机关。
  注:合作社中央机关认为相当于总社的[合作社性质的]消费合作社,在这方面也享有此类总社的权利。
  7.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的业主和领导人,不能担任消费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7.[经营]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和工业业务的[人员],不能[参加]管理委员会。
  8.凡在各自的地方(见第4条)能将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的那些合作社组织,将在税收上予以优待。优待办法另行规定。
  8.凡在各自的地方[(地区、地段)]能将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的那些合作社组织,将在税收上予以优待。
  9.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合作社组织在国家供应机关的领导下确定。
  9.本条例由合作社组织按照同国家[(粮食)]供应机关达成的[协议]贯彻执行。
  [规定私营商业企业的经营条例][注:这原是列宁用钢笔写的,大概在他第2次审阅时用铅笔删掉了。其他各条都是用铅笔写的。——俄文版编者注]
  10.随着供应合作社的产品得到保证[以后],应着手实行用证件给劳动居民发放工资的办法,劳动居民有权凭证从合作社领取一定的消费品。
  [列宁的补充]
  11.[国家供应机关批准]。按照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协议,粮食人民委员部[批准]规定合作社报表的形式和期限,以及对合作社、对私营商业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的形式,[特别是]尤其是对它们向国库上缴其周转额5%税款的监督和检查的形式。
  [12.消费合作社应将自己的进款交入[并存入]国家银行,自己的现金储备也应存入国家银行。][注:此处列宁删掉这一条的末尾,写上:“+索柯里尼柯夫。”下面刊印了保存下来的对第12条的修改稿(有索柯里尼柯夫的签字),这个修改稿同人民委员会记录所记的这一条的修改稿以及同法令的刊印稿完全一致。由于合作社工作者的坚持,在“国家银行”后增加了;“或人民银行”。——俄文版编者注]
  [+存款不受侵犯和取款完全自由+人民银行(直至完全合并以前)[在这方面被认为是国家银行,也有权收存合作社的现金。
  12.消费合作社应全面协助苏维埃政权,使私人和机关所有货币资本和流动资金均存入国家银行[并拥护就此问题所颁布的现行通令,本身在……之后立即实行这一措施],消费合作社本身在同财政人民委员部共同确定使它们能自由支配属于它们的资金的必要保证和优待办法之后,立即对自己的资本和流动资金采取这一措施。
  13
  +第13条[注:列宁重新写了这一条,代替阿·伊·斯维杰尔斯基写的那一条。起初列宁想把这一条修改为:“消费合作总社应根据自己技术管理机构的发展情况[在供应机关的协助下,在他们的协助和监督下],按照国家供应机关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委托,并在它们的协助和它们的监督下,进行[商品]产品的采购,储备、加工和生产。”——俄文版编者注]。苏维埃政权机关,根据[注:此处列宁留下了空白,用相应的画线表示此处引用阿·伊·斯维杰尔斯基的一条中下面一句话:“根据它们技术管理机构的发展情况。”——俄文版编者注]消费合作总社技术管理机构的发展情况,按照国家供应机关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委托,并在它们的协助和它们的监督下,吸收消费合作总社参加产品的采购、储备、加工和生产。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第265—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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