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组织贫苦农民和对贫苦农民的供应的法令的修改[127]

对关于组织贫苦农民和对贫苦农民的供应的法令的修改[127]

  (1918年6月8日)
  (草案)
  第1条
  普遍建立乡和村贫苦农民委员会,由地方粮食机关[在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的协助下]在粮食人民委员部总的领导下组织之。所有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应对贫苦农民委员会予以全面协助,其全部活动应严格符合本法令的一切规定。
  第2条
  [乡和村贫苦农民委员会的委员可由土地少的人和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人担任。][注:在人民委员会材料中保存下来的一个抄本里,莉·福季耶娃写上了人民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案。修正案上有批注:左边是:“注1和注2”;右边是:“见弗·伊·的修正。”新修订的这一条文全部载入人民委员会记录。——俄文版编者注]
  “除确系拥有剩余粮食或其他食品、拥有工商企业、雇用长工或使用雇佣劳动等的富农和富户外,所有农村居民,无论是当地的还是外来的,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选举或被选入乡和村的贫苦农民委员会。
  注1:使用雇佣劳动而所经营之经济不超过消费土地份额者可以选举或被选入贫苦农民委员会。
  注2:村和乡贫苦农民委员会委员担任工作,不从国家经费中领取报酬。”
  第3条
  乡和村贫苦农民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如下:
  (1)[在贫苦农民中间]分配粮食、日用必需品和农具;
  (2)协助地方粮食机关没收富农和财主的余粮;
  (3)乡和村贫苦农民委员会也可承担其他任务。
  第4条
  [乡和村贫苦农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它们的活动和相互关系,由省粮食机关会同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第4条
  供应粮食、日用必需品和农具是乡和村贫苦农民委员会的职责,供应的对象由贫苦农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应征得县粮食机关同意]。
  注:乡和村贫苦农民委员会经县粮食机关的同意通过的与此有关的决议,如果同贫苦农民的组织的基本目的相抵触,可由[省]粮食机关予以撤销。
  第5条
  乡和村贫苦农民委员会的全部活动在地方粮食机关的直接监督和领导下进行。
  [6]第6条
  由[县]地方粮食机关[根据省粮食机关规定的原则]建立的粮食、日用必需品和农具的专门[储存]储备[交乡委员会管理。]
  [分配事宜按本法令的原则交乡委员会管理。]
  第6条[注:第6条的表述代替原草案中经过修改的[6]第6条和[7]第8条。——俄文版编者注]
  地方粮食机关按现有储备和居民的需要程度所建立的粮食、日用必需品和农具的专门储备交乡贫苦农民委员会管理。
  [7]第8条
  按现有储备和居民的需要程度[而建立的粮食、日用必需品和农具的储存]交乡贫苦农民委员会管理。
  注:对于村贫苦农民委员会拟订的并经乡贫苦农民委员会批准的[贫苦农民]分配名单,县粮食机关可以提出异议。
  [9]第7条
  粮食、日用必需品和农具,由村贫苦农民委员会按照自己拟订的、并经乡贫苦农民委员会批准的名单,根据下述优待条件[在贫苦农民中间]进行分配。
  [10]第8条
  粮食、日用必需品和农具,按照省粮食机关拟订和批准的标准进行分配,并须严格遵守粮食人民委员部的供应总计划和省粮食机关规定的标准。
  注:供应贫苦农民的口粮的数量可按消费地区对粮食的需要程度和没收富农与财主的粮食的进展情况,由省粮食机关在分配的不同时期加以变更。
  [11]第9条
  在粮食人民委员发出特别指令以前,粮食分配[原则]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a)从今年7月15日前全部没收富农和财主的、并送交国家粮食储备的余粮中,按规定的标准免费供应贫苦农民的粮食,其费用由国家负担。
  (b)从今午7月15日以后(至迟到8月15日)没收富农和财主的余粮中,按规定的标准供应贫苦农民的粮食,要按固定价格的50%收款。
  (c)从8月下半月没收富农[和财主]的余粮中,供应贫苦农民的粮食,要按固定价格的80%收款。
  [12]第10条
  (1)[在粮食人民委员部发出特别指令以前]暂规定下列分配原则。
  (3)日用必需品和最简单的农具由乡委员会通过村委员会[根据下列原则]实施分配:
  (a)在7月1日前全部没收富农和财主余粮[以及所有剩余农产品]的[地方]乡中,日用必需品和最简单的农具,要按规定价格的50%售给贫苦农民。
  (b)在8月15日前没收富农和财主的余粮的[地方]乡中,日用必需品和最简单的农具将按规定价格的75%售给贫苦农民。
  (c)在8月下半月没收富农和财主余粮的[地方]乡中,日用必需品和最简单的农具将按规定价格的85%售给贫苦农民。
  第11条
  为了组织[集体收割庄稼]共同耕种土地和收割贫苦农民的庄稼,复杂的农具交乡贫苦农民委员会支配,而且在乡和村贫苦农民委员会将大力协助粮食机关没收富农和财主余粮的地方,使用这类农具不应索取报酬。
  第12条
  为了实施本法令,按实际需要拨给粮食人民委员部必需的经费,数额不限。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第110—114页
  注释:
  [127]有关这一法令的全部材料,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俄文版第2卷第412—420页。——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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