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的修改[128]

对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的修改[128]

  (1918年6月28日和7月3日之间)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
  第1章
  总纲
  1.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境内的全部政权属于联合成各级代表苏维埃即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的全国劳动居民。
  8.随着其他各国社会主义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将与其组成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统一联盟。
  ×苏维埃政权或另一种无产阶级政权。
  第2章
  关于地方苏维埃及其代表大会的职权……
  12.地方苏维埃及其代表大会按自治原则保障居住在其所辖地区内的劳动居民的民族文化权利。
  要详细拟订必须保证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和各种权利。
  14.凡是准许第13条第l部分所指出的那类人参加选举并享有被选举权的苏维埃,或者破坏上述选举条例的苏维埃,一律剥夺其选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权利。
  ×这太轻了:应当解散它们。
  第3章
  关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的职权范围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直接管理如下事务:
  (2)统一规定关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关于定居和居住权、关于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内的各种权利、移民和迁徙权。
  (5)同外国交往、宣布战争和缔结和约。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第267—268页
  注释:
  [128]制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决定是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1918年4月1日,在雅·米·斯维尔德洛夫作了《关于必须严格划分各政权机关的职权范围的报告》之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设立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会组成如下:主席斯维尔德洛夫,副主席米·尼·波克罗夫斯基,秘书瓦·亚·阿瓦涅索夫,委员亚·伊·别尔德尼柯夫、德·彼·博哥列波夫、尼·伊·布哈林、格·谢·古尔维奇、马·伊·拉齐斯、д.A.马格罗夫斯基、米·安·雷斯涅尔、埃·马·斯克良斯基、亚·彼·斯米尔诺夫、斯大林、尤·米·斯切克洛夫、亚·亚·施雷德尔。委员会于4月5日开始工作。还在宪法委员会成立之前,在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以后不久,内务人民委员部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就进行了制定宪法的准备工作。司法人民委员部立法提案司拟订出几个宪法草案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在雷斯涅尔参加下所拟订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对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制定宪法草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的草案于1918年7月3日由以列宁为首的俄共(布)中央特设委员会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采用了司法人民委员部草案中的某些条款,其中第22条是根据列宁对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的草案第2章第12条所作的指示拟订的。
  这里收载的文件是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拟订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头3章。列宁对草案的意见,大概是在俄共(布)中央特设委员会审查草案之前,也就是在1918年6月末写的。——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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