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7月20日)
第1条 从本法令公布之日起,[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和姻亲不能在同一中央机关或地方苏维埃机关中任职,今后也不能任用[处于公务互相从属的地位]。
[第2条 在苏维埃机关某一部门同一科室内,凡有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者,不得两人以上的亲属在一起任职,即使他们不处于公务上互相从属的地位。]
第[3]2条 自本日起两周内,苏维埃机关的所有领导人,都应从他们负责的部门中解除那些违反本条例第1条[和第2条]的职员的职务。
第3条 ……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第225页
注释:
[129]列宁的修改写在草案正文中。这个草案是由维·巴·诺根签署,由劳动人民委员部于1918年7月20日提交人民委员会审议的。人民委员会经过初步讨论,委托阿·伊·李可夫和诺根进行修订,并在修订后把它提交人民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法令在人民委员会1918年7月27日的会议上第二次讨论时批准,公布于1918年7月3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161号。参看《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俄文版第3卷第104—106页。——238。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以严的基调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 2024中关村论坛 创新赋能世界更美好
- 传承丝路精神,携手共创“数字丝路”新未来
- 两组数据看一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
- 循“新”而行 勾勒高质量发展路线图
- 李晓江:立足新发展格局 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
- 【理响中国】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 向广袤森林要食物,让中国饭碗更丰盛
- 让文化遗产“守得住”“传下去”“活起来”
- 一季度“GDP增长5.3%”彰显中国经济韧性与活力
精选视频
新时代文化强国建设的根本遵循——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
彭谦:“十二个必须”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坚持的“十二个必须”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路径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坚持的根本保证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坚持正确道路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