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7月15日和22日之间)
(1)鉴于近年来对图书需求量的大幅度增长,并且还在继续增长,人民委员会决定:要特别注意[注:此处加上着重标记的词句,列宁在原稿上已勾掉,而代之以页边上的新的文字。下同。——俄文版编者注]组织好图书的公共借阅,否则广大居民群众将永远不可能用上这些图书。
(2)为此,教育人民委员部∨所属的所有图书馆组成一个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统一的图书馆网。它按照一定的计划进行工作,规定图书馆的基本类型,通过流动图书馆使这些图书馆之间建立联系,组织馆际的图书交流,从而满足工农读者对图书的需要。[注:列宁把这句话的末尾改为:“这个网应按一定的计划进行工作,规定图书馆的基本类型,通过流动图书馆使这些图书馆之间建立联系,组织馆际的图书交流,从而满足工农读者对图书的需要”。——俄文版编者注]
{∨以及其他部门,包括中央的和地方的一切机构}
(3)鉴于图书奇缺和藏书根本不能满足大量需要,图书馆业务不容许有任何重叠现象。因此所有其他部门的图书馆、社会团体的图书馆和机关的图书馆,也应加入统一的图书馆网,应在教育人民委员部的监督下按照总的计划工作。
{中央和地方的图书馆都要加入领导下进行工作}
(4)为了协调图书馆的工作,教育人民委员部设立一个由主管其事的各部门和团体的代表组成的部际协商委员会。
{主管这项工作}
(5)该委员会决定下列问题:改组某些类型的图书馆,重新分配藏书,将某些类型的图书馆划归教育人民委员部管辖以及根据各部门和团体的申请开设新图书馆(当然要将它们纳入总网)。
{?见文章末尾?}
(6)各部门和团体的图书馆应当由专供内部使用改为对外开放,即成为向所有公民开放的、可以公共借阅的图书馆。
(7)科学机关、教学机关和工会机关附设的、从事系统科研工作所必需的专业图书馆仍归属其组建单位,但必须开辟阅览室向公众开放。
{第7条、第8条见文章末尾}
(8)国立彼得格勒和莫斯科(鲁勉采夫)公共图书馆享有供应图书的特殊规定,但在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时,其藏书应供整个图书馆网使用。
(9)中小学的图书馆、幼儿学校图书馆、职业技术学校的图书馆以及中小学的中心图书馆仍归属各有关机构,并且只为特定的读者服务。如果要将这些图书馆象公共图书馆一样对公众开放,须经当地省国民教育局决定。
{将第9条同第7条合并。见文章末尾}
(10)加入统一的图书馆网的各图书馆,由教育人民委员新供应图书。
{合适吗?专业图书馆呢
(11)教育人民委员部严格按照各国民教育局提出的关于加入图书馆网的图书馆数量和类型的报表供应各馆图书。
(12)拨给各国民教育局支配的图书,由图书分发处在各种类型的图书馆之间进行分配。
{?哪些图书?怎么回事?}
附注:主要图书馆开设儿童分馆,至少要开设儿童部。专门的儿童读物流动图书馆可以为学校、儿童保育院等单位服务。
{应该开设应该}
结尾应改写,草案全文应加以润色,即修饰得更好些。
第4条和第5条(中央图书馆协商委员会?)应改写:(1)
写上哪些部门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和派多少代表
(2)让教育人民委员部占多数(怎么样?)
(3)更加明确地规定这个委员会的权利(在一些条文中)
(4)在还没有确定委员会主席干练的候选人以前,不要提出草案。
第7条和第8条应大致改写如下:
由于某种原因,专业图书馆(即第7条和第9条中规定的)和两个全国性图书馆(彼得格勒和莫斯科(鲁勉采夫)图书馆)的公共借阅应加以某些限制。限制条例由教育人民委员部中央图书馆协商委员会规定。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第138—139页
注释:
[157]这个法令的原草案是教育人民委员部提出的,1922年6月22日由小人民委员会一致通过,并决定颁布。列宁于7月15日致函小人民委员会,认为它写得过于笼统,因此他拒绝签署,并建议改写(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9卷第466页)。这里收载的是娜·康·克鲁普斯卡娅新拟的草案和列宁在这一草案上作的修改和提的意见。7月22日,小人民委员会决定由米·尼·波克罗夫斯基按照列宁的意见修订草案。11月1日,小人民委员会通过了这个草案,但不是一致通过的,因此草案又交给了人民委员会。11月3日人民委员会批准了小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关这个法令的全部材料,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俄文版第11卷第159—164页。——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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