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关于消费合作社法令草案的讨论记录上作的批注[179]

在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关于消费合作社法令草案的讨论记录上作的批注[179]

  (1921年4月4日或5日)
  在统一的消费合作社的范围内,允许按较小的地域单位或从事同一行业、职业等等的人员类别组成公民联合体……
  注:(瞿鲁巴同志提)3票通过。按上述方式组成的大工厂工人和职员的联合体,根据实物奖励法令享有权利和特权。小企业的工人和职员为了同一目的也应联合起来……
  所有上述联合体均可通过统一的消费合作社并根据特别条例规定的原则利用它们的参加者的附加入社费(现金或实物)购买用来分配的产品。
  注1:(瞿鲁巴同志提)——所有这类联合体必须在它们所属的那个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登记。
  注2:(奥新斯基同志提)——加入这类联合体是自愿的。每个公民只能是一个联合体的成员……
  第13条
  国家对消费合作社的监督,由粮食人民委员部及其机构实施……
  粮食人民委员部在消费合作社履行它必须履行的国家任务方面对其实施领导并对它的活动进行监督(3票通过)。
  第14条
  瞿鲁巴同志的以下提案以3票通过:
  消费合作社及其联合会有权向自己的成员征收入社费、股金及预付款。入社费准许用现金或实物交纳。
  第15条
  列扎瓦同志的以下提案获得通过:[人民委员会和各地的省执行委员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权委派自己的代表参加消费合作社及其联合体的管理委员会[人数不超过1/3],享有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40卷
  第443—444页
  注释:
  [179]这是列宁在俄共(布)中央一个专门委员会讨论关于消费合作社法令草案的会议记录上作的批注。1921年4月5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人民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这个法令草案。1921年4月7日,该法令颁布施行。——38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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