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成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金属局局长马尔滕斯同志亲自贯彻劳动国防委员会关于福勒式犁的决定。
2.建议马尔滕斯同志在一周内向劳动国防和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建议,提出关于组织此项工作的计划和保证工作成功的具体措施。
3.撤销三人特别小组,责令它在一周内把工作移交给马尔滕斯同志,并提出小组工作的书面总结。
4.委托司法人民委员部在一周内查明金属局、尤其是三人特别小组以及其他机关在这项工作上的拖拉作风、管理不善和不正确态度。
报告呈交劳动国防委员会。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3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183页
【注释】
[120]这一决定草案由劳动国防委员会于1921年10月21日通过。
生产福勒式自动犁(一种用固定式发动机牵引的耕犁)的问题是1919年提出的。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金属局局务委员会于1920年5月承担了这项生产任务。该委员会事先未考虑现有原材料情况就制定了庞大的生产计划,而负责统管这种耕犁生产的以工程师M.И.温克索夫为首的三人特别小组只限于编写报告和同各部门进行公文往来,而未将生产的真实情况报告劳动国防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结果发生了严重的拖拉现象。
1921年11月11日,劳动国防委员会会议讨论了生产福勒式犁的工作报告,还讨论了司法人民委员部关于在执行劳动国防委员会决议过程中的拖拉现象的调查报告。会议作出了停止生产这种耕犁的决定,批准了司法人民委员部的结论,建议司法人民委员部查明责任者,交法庭审判。莫斯科军事法庭随后审理了这一案件。法庭于1922年1月初宣布,对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农业人民委员部一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起诉,证据确凿,但考虑到这些同志在恢复经济工作中的功绩,决定免于惩处。根据法庭的建议,劳动国防委员会对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和农业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给予警告。关于这个问题,可参看列宁1921年11月9日给瓦·亚·阿瓦涅索夫的信和同年12月23日给彼·阿·波格丹诺夫的信(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2卷)。——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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