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并附对民法典草案的意见

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并附对民法典草案的意见

  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并附对民法典草案的意见  
  
  1922年2月28日  
  
  库尔斯基同志:  
  
  关于您2月23日对我的信[注:见本卷第424—429页。——编者注]的复信(第255号)。  
  
  我争取同您面谈,但不能保证,因为身体不好。  
  
  希望您根据我的信开过负责工作人员会议以后,把会议的实际结果写信告诉我。特别重要的是要实地检查一下:实际上做了些什么?实际上得到了什么结果?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的成绩如何?对此如何估计和检查?  
  
  滥用新经济政策的案件审判了多少?  
  
  有罪判决有多少,判了什么刑罚(指总的情况而不是个别情况)?  
  
  如此等等。  
  
  致共产主义的敬礼!  
  
  列宁  
  
  特别紧急和重要的是:  
  
  关于民法典,我不能去推敲各条的措辞。健康状况不许可。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司法人民委员应当紧紧盯住并亲自检查:民法典的每个重要部分都由谁负责。  
  
  (2)西欧各国文献中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一定要吸收进来。  
  
  (3)但不能仅限于此(这是最重要的)。不要盲目地跟着外交人民委员部走。不要迎合“欧洲”,而要在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和民事案件的干预方面有所突破。究竟应当怎样做到这一点,我说不上来,因为我既不能研究问题,也不能钻研法典,即使个别法典也罢。但是应该做到这一点,这在我是很明确的。现在我们面临的危险是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而不是做“过了头”,这在我也是非常明确的。正是在热那亚会议召开以前,不能乱了步调,不能畏缩不前,不能放过扩大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的任何一点可能。又及。  
  
  列宁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411—412页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