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会议关于巩固党的决议草案的修改意见

对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会议关于巩固党的决议草案的修改意见

  对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会议关于巩固党的决议草案的修改意见[244]  
  
  (1921年12月22日)  
  
  第3部分第1条
  不是停止,
  而是从严掌握
  或者是一年半和三年
  或者是九个月和一年半,但要在好几个党组织中有4/5=80%的成员同意。  
  
  第4部分,第1条
  强调必须
  (1)学习
  (2)具有从事一系列实际工作以及公益活动和生产活动(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资历。  
  
  载于193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483页
    【注释】

  [244]这个文件看来是《对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会议关于清党的决议草案的意见》(见本卷第316—317页)的初稿。——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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