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司法人民委员伊·扎·施泰因贝格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弗·亚·卡列林错误行动的决定草案[91] (1917年12月19日〔1918年1月1日〕)

人民委员会关于司法人民委员伊·扎·施泰因贝格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弗·亚·卡列林错误行动的决定草案[91] (1917年12月19日〔1918年1月1日〕)

人民委员会认为,对捷尔任斯基委员会的决议,和对苏维埃任命的其他委员会[92]的决议一样,要作任何修改,都必须就这些决议投诉人民委员会,绝对不能由司法人民委员擅自处理。

其次,人民委员会认为,施泰因贝格同志和卡列林同志12月18日夜间释放被捕人员一事,无论从手续还是从事情的实质看都是非法的,因为这不仅侵犯了捷尔任斯基委员会的职权,而且也违背了人民委员会12月18日晚通过的关于拘留上述人员以便查明其身分的明确决定。

列宁[注:在文件上签字的还有约·维·斯大林。——俄文版编者注]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集5版第54卷第384—385页

【注释】

[91]这个决定草案是就人民委员会1917年12月19日(1918年1月1日)会议讨论全俄肃反委员会主席费·埃·捷尔任斯基对左派社会革命党人 ——司法人民委员伊·扎·施泰因贝格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弗·亚·卡列林的抗议而写的。前一天晚上,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列宁获悉全俄肃反委员会在 自由经济学会会所逮捕了反革命组织保卫立宪会议同盟的一些成员,这些人无视人民委员会的法令,企图擅自召开立宪会议。人民委员会当即决定对被捕人员加以拘 留以查明其身分。施泰因贝格和卡列林赶赴现场处理此事,却违背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把全部被捕人员释放了,连全俄肃反委员会也没有通知。

人民委员会批准了列宁写的这个决定草案。——185。

[92]指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侦查委员会、海军侦查委员会和打击酗酒肇事委员会。——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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