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委员会关于区分全俄肃反委员会和彼得格勒苏维埃侦查委员会各种职能的决定草案的几点补充[151] (1918年1月31日〔2月13日〕)

对人民委员会关于区分全俄肃反委员会和彼得格勒苏维埃侦查委员会各种职能的决定草案的几点补充[151] (1918年1月31日〔2月13日〕)

建议这两个委员会把它们的工作分成反奸[152]、刑事、打击投机倒把和肃清反革命几个方面。

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把侦查委员会委员人选的名单上报工兵代表苏维埃。

责成该人民委员部采取措施,增设监禁点,改进监禁条件,并加强对刑事犯的镇压。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91页

【注释】

[151]这几点补充是列宁在1918年1月31日(2月13日)人民委员会开会讨论司法人民委员伊·扎·施泰因贝格提出的明确区分全俄肃反委员会和彼得格勒苏维埃侦查委员会职能的建议时起草的,被会议所批准。——342。

[152]反奸是指对反革命分子组织的以败坏苏维埃政权声誉为目的的挑拨活动进行调查。——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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