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制定。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员会:

内务部,

外交部,

国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监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建设委员会,

财政部,

粮食部,

商业部,

对外贸易部,

重工业部,

第一机械工业部,

第二机械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

地质部,

建筑工程部,

纺织工业部,

轻工业部,

地方工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农业部,

林业部,

水利部,

劳动部,

文化部,

高等教育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体育运动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和副部长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部长助理若干人。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人。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由总理临时召集。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组成。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国务院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这些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设立秘书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员:

(一)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各部门的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

(二)各省、各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

(三)各专员公署专员;

(四)各自治区相当干上列第二、第三两项职位的人员;

(五)驻外使馆参赞和驻外总领事;

(六)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

(七)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根据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人民日报》刊印

责任编辑:焦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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