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需要合理的职业化设置

社会工作需要合理的职业化设置

无论是从社会工作实务的发展还是从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来看,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核心问题都是社会工作职业化问题,而社会工作职业化中最核心的问题则是社会工作职业设置问题。没有合理的、结构化的社会工作职业设置,就谈不上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更谈不上社会工作的发展,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可能就难以落实。而社会工作职业设置中最核心的问题则是社会工作职业观和职业设置的顶层设计问题。

论及社会工作职业观,首先必须理清的一个问题是社会工作的工作对象问题。现有的观点基本上都倾向于认为社会工作是面向社会弱势人群的一种职业。这样就面临几个问题:弱势人群是指什么?社会工作职业除了面向弱势人群外,是否还有其他工作对象?弱势人群实质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既可以是社会角色弱势,也可以是社会地位、社会声望的弱势,还可以是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弱势;既可以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整体弱势,也可以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在某个方面的弱势。因此,由此来规定社会工作的工作对象就使社会工作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也可能使社会工作失去其工作对象。

至于社会工作是否还有其他工作对象的问题,我们必须从社会工作发展历程进行思考。社会工作的形成和发展本质上是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的结果,是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而制度化为一种社会职业的。从这样的角度给社会工作定位,我们就必须明确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在根本上是社会福利制度的构成部分,具体而言则是社会福利的执行制度和传递渠道。社会福利并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中某些人的福利,而是一个社会全体人民的福利。因此,作为社会福利传递渠道的社会工作,其服务对象就不是某个人群,而是一个社会中的全体人民。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有些问题便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在众多研究者的思维中,社会工作是面向弱势人群的,而弱势人群活动的主要场域是社会,因而社会工作的职业发展主要应在社会场域。由此,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发展中特别强调了社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在某些地方,社会工作甚至成为社会组织建设的一种工具。从理论上看,社会工作应该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的、重大的作用,这是不可质疑的。但如果单一地把社会工作的发展置于社会(此处是指“小社会”的概念)场域中,甚至使社会工作工具化,则可能导致社会工作发展的片面性,从而限制社会工作的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制度的执行环节,是社会福利的传递渠道,这使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不再是国家中某个特定的群体,而是面向国家全体人民。因此,社会工作职业的发展就不应仅仅在社会场域发展,在国家(政府)和市场中也应有相应的发展。只有在国家、市场、社会各个场域中发展形成相应的社会工作职业制度,才能使国家社会福利作为人们的一种权利传递到每个有社会福利权利的人手中。也只有这样,社会工作职业制度才能实现结构化的发展。

由此,社会工作职业的顶层设计就不能仅仅看到社会这个场域,还要看到国家(政府)、市场(企业)这两个场域。在社会场域,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发展社会服务组织,构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依托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是发展社会工作职业的重要途径。在国家(政府)场域,以民政工作的转型为抓手,促进作为民政工作专业人员的社会工作者的转型和发展,逐步实现新进民政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化,同时积极推进政府其他部门相关社会福利传递渠道的社会工作转型。在市场(企业)场域,需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制度建设,同时促进企业相关社会福利传递渠道的社会工作专业化。这样,社会工作才能获得系统性的发展。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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