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当有“四抓”

安全生产当有“四抓”

俗话说“水火无情”,但相比之下,水的无情更多体现在洪水、内涝等“天灾”,而火的无情则主要是天干物燥等自然因素,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许多安全事故,还往往伴随着“人祸”的魅影。一些部门和个人,对于安全生产只是“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或许,因为老生常谈,让一些人安全意识有所松懈;或许,因为平安无事,一些单位对于安全隐患熟视无睹,直到灾难无情地发生。

根据海因法则,在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事故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隐患,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反之,就只能接受现实的惩罚。

一抓坚持不懈。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随时的安全督导、固定的安全例会等制度是安全工作的应有积极态度,安全生产经常化,安全监管常态化,安全教育定期化,安全常抓,警钟长鸣,意识常有,惟有将经常化的思维融入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安全工作才能体现动态的积极效果。

二抓长远意识。抓安全不能走形式,更不能一阵风,检查来了,风声紧了,通知来了,才匆忙应付布置,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没有轻重缓急,必然难以产生好的效果,只有体现长远的安全眼光,树立长远的安全规划和意识,建立长期的安全防范之策,沉下心来对待安全生产,才能体现稳扎稳打的安全效益。

三抓投诉举报。为了鼓励更多公众能够发现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继而形成对各类问题“人人喊打”的态势,无论是面对贪污腐败的官员,还是面对不作为乃至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无论是面对坑人害人的“黑作坊”,还是面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与漏洞等,公众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都可以及时地进行投诉举报。

四抓奖惩并举。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在大规模进行安全检查和整顿的基础上,应建章立制,设标立栏,并对员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发生人身、机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对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的,一经查证落实,应当给予责任人、单位(部门)领导和专职安全员等一定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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