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规范,是法治思维、法治原则、法治方式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体现。

最近,中共中央公开发布了两个堪称“党内立法法”的重要法规,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于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大国的执政党,作为一个拥有8200多万名党员、400多万个基层组织的大党,务必对“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坚持严明法度、依规治党。

依法治国必先依规治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国家领导核心地位和执政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这就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们党作为新时期的执政党,对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事业的领导活动,都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同时,由于党的领导体系、权力结构、执政方式和组织、纪律、监督、责任机制等都不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必须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严格依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通过发布“党内立法法”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规范,进而规范党内权力的行使,正是法治思维、法治原则、法治方式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体现。

依规治党务必从严治党。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是党组织和党员政治生活的标准和依据,是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团结力、战斗力的制度保障。正如延安时期毛泽东所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使之成为必行之法,就必须立足于从严治党,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当前,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党面临“四大考验”、“四大危险”,从严治党的任务尤为紧迫。如果治党不严,党就可能褪化为乌合之众甚至一盘散沙,碰到一点风吹草动就可能分崩离析。只有从严治党,党才能不断提高团结力、战斗力,成功抵御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船乘风破浪、胜利前行。

从严治党必有严明法度。从严治党是常态化而非运动式的,根本在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严明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严格施行。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现状与党的建设及党所肩负历史重任的要求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部门和一些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制度意识比较淡薄,制度文化亟待弘扬;二是工作不到位,一些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有的法规制度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内容重复甚至相互冲突,还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三是落实不到位,一些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力,有的甚至形同虚设等。正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清醒认识,中央决定对199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修改,形成新的“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并公布实施。这两个重要的党内法规将严格规范党内立法行为,促进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夯实从严治党的法规制度基础,进而极大地推进共产党依法执政和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强化权力约束的重要内容,是打造权力的制度之笼系统工程的基础环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既需要立法主体科学制定、严格管理,又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坚决执行。

立法主体要严格依照“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制定“良法”,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和谐统一。要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严格审批发布程序、及时备案适时清理(把制定与修改、废止、解释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保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制度质量,预防和解决党内法规冲突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衔接等问题,维护党和国家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一致性。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断提高法治意识,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切实以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开展工作、规范行为的依据,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学习和遵守党内法规制度的楷模。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决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作者分别系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纪委法规室主任)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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