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公安部通报,北京公安机关逮捕“秦火火”、“立二拆四”,打掉网络推手“尔玛公司”。一时间,网友们“都惊呆了”。原来,我们看的都是谣言!不禁要问,他们何以“无法无天”?
网络治理不能无法可依
网络谣言当然要依法治理。现行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实体行为”,缺乏对网络“虚拟行为”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刑法》的“扰乱公共秩序罪”,都没有针对“网络谣言”这一新型的危害社会安全行为,予以专门规定。
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刑拘秦志晖、杨秀宇,难以准确反应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的犯罪行为特点。对这两个罪名做扩大解释适用,很难应对这一新问题,亟需推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法律修改。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时限较长,面对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无刻不停的谣传,过高的司法成本以至无力承受。因此,刑罚、治安罚虽有必要,却难以成为治理网络谣言的常规形态和根本办法。
此外,光有惩治性、防卫性、事后性的法律显然不足:立法上难以穷尽概括,就是执法上很难一一甄别,司法上不能一网打尽。必须把事前预防、事中管制、责任自律的全面法律规制,建构一套新闻真实性信用评价体系,包括新闻发布责任制、网络用户实名制等在内的综合制度体系。
目前《出版管理条例》所定义“出版活动”并不符合网络信息的制作、传播。微博、博客、日志、帖子等信息形式也很难归入“电子出版物”的范畴。而在微博时代,动辄拥有几万、几十万甚至百万、千万粉丝的微博,其传播效果,堪比国家通讯社,那就是千千万万、大大小小的私人通讯社。人人是记者,人人是读者。如果相应的法律来立规矩,其混乱不难想象了。
网络治理须多元参与
网络谣言“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它的虚拟、隐蔽、快速、广泛等特点,却很难打中,传统监管模式难免“法网恢恢,疏而有漏”。必须建构一张人人参与的社会网络的治理模式,使网络谣言治理成为一场不折不扣的“人民战争”,每个人都在有效的这个制度体系下组织起来,让谣言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人人自律与他律,时刻在屏幕上,鼠标上,键盘上。8月10日,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在央视新址召开。与会者达成 “七条底线”共识,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组织社会参与治理,要让公众明白网络谣言牵涉他们的切身利益。网络谣言无论大小,损害的不仅是党和国家、社会的“公利益”,而且也可能伤害了个人、团体、企业的知情权、名誉权等,比如,“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等等。
社会之维的治理模式中,把所有社会主体都纳入进来。说到底,网络的事情是大家的事情,必须大家一起来。也就是常说的“群防群治”,即公共治理或社会治理,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
网络治理须多元规则
评论者常说网络是虚拟的,云云,这种话只对一半,网络的虚拟只是现实秩序的表象和形式。网路世界中的人的行为仍然是理性的,包括某些看似完全情绪化恶俗贴子,背后也是某种思想。只有沿着这条思路,才能找到网络治理的正确方法。如果局限于所谓的网络虚拟、网络情绪等无以把握的表面特征,就抓不住网络作为真实社会的一个角落、一面镜子的治理对象的规律性和本质性。
“秦火火”、“立二拆四”之流只是网络谣言大军中的些许卑劣小丑。近些年来更为猖狂的是,逐步兴起的历史虚无主义和极端民粹主义。如:张思德是烧鸦片致死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成同性恋……拥有各色学术头衔的所谓“公知”、“专家”的杜撰。他们未经考证,道听途说,“合理想象”,借一点史事就任意发挥,很能蛊惑一部分人,与“秦火火”瞎编的“雷锋奢侈生活”“似真度”不同,影响力也不同,可能动机更复杂,野心也更大。
针对这些“学术谣言”,逻辑上却“证实易,证伪难”,偏偏不少人“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这反映我们的思想领域中一个更加深刻的问题——网络谣言背后有一股反历史、反社会、反主流意识形态、反主流道德观的思潮和情绪。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警示全党,“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
当然,有人担心专项行动会不会,有意无意损及网络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这要正确区分谣言与新闻、言论的边界。一方面要区分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适当容忍“异见”和“质疑”;另一方面要发扬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旗帜鲜明地反对、澄清、证伪,做必要的论争“以正视听,以正人心”。
学术谣言的治理是“人心之治”,有特殊的规则,有时很难界定真与假、对与错,更不用说违法与否、犯罪与否。“因言获罪”不可以,法不诛心是原则。整治学术谣言根本在于建立网络学术规范,协同法律法规,形成多元规则的治理模式。
说到底,网络谣言的治理,是整顿世道,收拾人心的一个具体领域。综合治理就是要在法律之治下,建构公众参与、学术昌明的多元主体、多元规则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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