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称谓看法治变迁

从法官称谓看法治变迁

法官称谓的变化体现了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司法文化的发展变迁。法官处于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地位。如何称呼法官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功能、司法规律的认识,也折射出法治的中国道路和中国特色,关系到对法官职业身份的保障和法官的职业荣誉感。

英文法官judge一词来源于“对事物的判断和裁判”。中文“法官”,则与“以官法治之”、“以官法定之”的“官本位”文化具有内在关联。传统中国社会把掌握裁判权的法官当成父母官,而没有看作是一种法律职业。唐代州一级掌管刑法的官名为“司法参军”,县一级掌管狱讼的官名为“司法”。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将法官称作官吏,章太炎将法官称为“法吏”:“人人得诉于法吏,法吏逮而治之。”

辛亥革命之后,“法官”这一称呼开始出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提出:“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之后,法官被称为推事、法曹。杜亚泉在描述民国成立后的司法状况时说:“特司法人才之养成,法官地位之保持,人民道德之增进,盖有缺一不可者。吾国司法前途,黑暗与光明,亦惟以三者决之而已。”当时,政局动荡,司法机构不完善,法官不得不面对有名无实的尴尬。吴经熊认为法官的人格与学问对于法治的兴衰关系至巨,这仅仅靠主政者的推动是不够的,还依赖于良好的法学教育和道德熏陶。

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敌后根据地坚持人民司法路线,法院干部大都由根据地或边区政府干部兼任。如马锡五1940年至1946年任陇东公署专员兼陇东法庭庭长,被群众称作“马专员”。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法官被称为“司法干部”。

1950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称:“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使用审判员这一词汇。1952年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的司法制度进行清理,并对宽容旧司法人员的做法进行了批判,将他们调离审判岗位。董必武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司法审判工作公安工作一道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政法机关被简称为“公检法”。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呼为“政法干警”。法官成为“大盖帽”中的一员,法官的着装具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在“大跃进”期间,出现公检法机关“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形成一个拳头”的做法。有学者认为法官军警化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这种说法并没有充分的依据。曾经留苏学习法律的江平先生在其回忆录中认为“苏联法庭很尊重法官的独立性”,“而且,在我实习期间,也没看到哪一级党委对具体的案件发表过指示。至少从程序上来说,我觉得当时苏联的司法还是比较公正的。战后苏联百废俱兴,司法程序的发展也已经比较稳定,没有受到那么多的政治运动冲击。”

“文革”期间,各地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正常的司法工作被停止。从 1967年开始,审判权由军官人员所控制的公安部门行使,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72年,中央决定恢复各级审判机关,撤销军管会对司法权的控制,但是,审判人员与公安干部的角色仍然混淆。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法院工作才逐步恢复。197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恢复使用“审判员”一词。1994年颁布的法官法正式使用法官称号,该法第2条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并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和初级法官四等十二级。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提出:“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完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三个纲要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表述不尽一致。

由于习惯原因,法院工作人员通常被称为法院干警。在党委政法委的文件中,法官与检察官、警察一道统称为“政法干警”。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对“干警”这个称呼进行正名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个称呼应运而生,它包括具有审判职务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司法警察、书记员等。可是,“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个称呼太长,甚至有些拗口,所以,法院干警这个称呼一直存在。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此“干警”已非彼“干警”。没有了当年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语境,“干警”这个称呼也没有那么令人敏感和紧张了。“法院干警”完全可以理解成为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人员的总称,法治文明的发展大大缓解了命名的困难,也体现了司法理性的成熟和法官的职业自信。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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