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群众工作的“情理法”

把握好群众工作的“情理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主要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同志指出:凡属于思想性质、人民内部争议的问题,只能用民主、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而不能用强制、压服的方法来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5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对于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仍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群众工作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讲究方法、注重策略,将“情”、“理”、“法”相结合,综合施策,三管齐下。

注重“情”,以“情”服人。一是要有感情。必须满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敬人民如父母,视百姓为亲人”,树立为民宗旨,强化民本意识,站稳群众立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需。二是要有真情。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落脚点,一切从群众立场出发,实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常态化,把群众意愿作为工作的“风向标”,把群众评价作为工作的“试金石”,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实行“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办的事实行“零懈怠”。三是要有热情。满腔热情地为群众鼓与呼,积极主动地为群众谋与求,将工作“围绕上级指标转”转变为“围绕群众需求转”。

注重“理”,以“理”服人。目前,大量的矛盾纠纷反映的是利益性问题,而非对抗性矛盾。这类问题大多数是由于初始阶段处置不当引起的,解决这类问题关键在于及时协调,在于防、在于疏,而不是单纯去堵。“人不伤心不流泪,人无难处不上访”,做好群众工作必须要解决好三“心”问题:一是要有热心。要善于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多从群众角度看问题,充分理解群众的苦衷。二是要有耐心。要善于运用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用辩证思维和联系的、发展的观点,客观理性地分析群众反映的问题,用群众易接受的形式,同群众讲清情况、说明道理,耐心细致地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在面对面循循善诱中解疑释惑,在面对面说服教育中化解矛盾,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要有细心。要善于掌握政策,把握分寸,抓好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和完善,认真细致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管齐下地协调利益冲突,将纠纷协调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

注重“法”,以“法”服人。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呈现群众权利意识强与法律意识弱并存的某种“初级阶段”特征,一方面群众反映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同时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渠道不畅,法律意识薄弱。一些人信奉“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恶不信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问结果不计手段,“以错纠错式”维权。为此,一是要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充分认识个人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法制建设,把群工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熟悉法规政策,依法履职,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作出努力。三是要树立和维护好司法权威。教育引导群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保证群众的权益损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使司法途径成为公民主动自觉而理性的选择,坚持诉访分离,严格实行诉讼案件与信访案件分开办理,坚决纠正“信访不信法”倾向,实现由“人治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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