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足短板发挥检委会职能

补足短板发挥检委会职能

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在保证司法公正、弥补个人素质不足和实现内部监督机制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其功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检委会的职能异化,议题相对狭窄。检委会的任务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涉及检察工作和重大决策、交流工作经验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却相对弱化,其职责时常被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等取代。什么样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检委会讨论,由于没有衡量的标准难以确定,选择案件时主观色彩比较浓厚。实践中一些基层院的业务部门更愿意将案件向上级院业务部门汇报,而不愿由本院检委会自行讨论决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在分散责任的考虑因素之下,一些不应由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导致检委会职能的异化,影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

检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影响其职能的发挥。检委会理应囊括检察机关中的业务尖子和精英,但目前检委会委员主要由院领导和部分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组成人数弹性过大,失之于宽,既没有统一的条件限制,也不经过严格的考核。检委会委员中分管非业务机构的领导占有一定的比例,专职委员的设置基本成为一种政治待遇,应有的作用没有发挥,这种模式不利于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检委会。

检委会办事机构、议事程序不规范。现行检委会一般实行例会制,例会工作由常设机构负责。但常设机构极不统一,有的归属办公室,有的归属研究室,有的归属案管办,有的干脆独立设立检委会办公室。设置上的不统一,加之人员流动较大,工作缺乏稳定性。一些办事机构忙于应付会务工作,无力承担实体性审查及检委会决定的督办落实工作。

针对检委会制度的完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检委会的定位。检委会的定位问题是根本性问题,它决定了检委会改革的方向和实际效果。应当明确检委会是检察院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首先要理顺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范围。其次要明确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应为重大疑难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除高检院规定的几类案件外,案情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区分的案件应当交由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需要检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应当包括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部署和工作制度措施、总结基层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对检察长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讨论向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对于不属于检委会研究的事项不能启动检委会议事程序。

另外,要规定上、下级院检委会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上级院检委会指导下级院检委会的工作,上级院检委会作出的决定下级院应当执行。

完善检委会委员结构。检委会委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决定着检委会作用的发挥,担任检委会委员应当符合这样几个条件:一是经历要求,一般应在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从事业务工作10年以上;二是任职要求,具有本院部门正职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三是专业造诣,具有相对于本单位其他人来说较高的法律水平和理论功底等。

同时,明确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具体职责,包括:参与决策权,即参加检委会,对讨论决定事项发表意见,行使同意与否的表决权;参谋建议权,对检察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处理,提出参谋意见,供检察长和检委会决策参考;督促检查权,受检察长指派和委托,就检察业务工作和执法办案的相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检委会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审核把关权,对拟提请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业务指导权,对本级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和下级院检委会工作进行指导。

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检委会议事流程作了详尽的规定,各级检委会除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应当注意:

(一)在案件审议前保证检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时间熟悉了解案情,避免盲目决策和表态。

(二)检委会例会由专职委员和检委会办公室提出具体议题,报检察长批准后召开,除讨论案件外,还应该讨论检察业务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上级检察机关的安排部署,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一定时期的发案规律和对策措施等。

(三)基层院检委会对法定案件的审议决定按规定报送上级院后,如果上级院认为该决定不妥,应当召开本级院检委会作出更正性决定交下级院执行。

进一步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检委会常设机构应规范为检委会办公室,统一归属各级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按照“着力在提高水平、提高质量、提高效率上下功夫”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一是加强办事机构组织建设,统一机构设置,强化上级院的业务指导。二是进一步规范职责范围,界定与专职委员的职能衔接与协调,积极配合专职委员做好议案的实体性审查工作。三是提高素质,发挥程序过滤职责,确保检委会议大事,解决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四是发挥专家咨询在检委会决策中的作用,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上会前可召开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供决策参考。五是将多媒体示证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引入检委会工作,运用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进一步规范检委会的议事程序。六是加强督办落实工作和检委会工作总结,保证检委会决定的权威。七是健全案例指导机制,发挥检委会决定案件的指导作用。

(作者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文关键词: 朱赫 检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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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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