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毛泽东反感等级工资制

揭秘:毛泽东反感等级工资制

核心提示:毛泽东的这一提醒显然没有发生任何作用,1956年公布的新的工资标准较以前没有任何带趋向性的变化。对此,毛泽东显然不满意。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将工资等级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后为649.6元,最低工资为20.88元,最高与最低工资之比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而国民政府战后的文官薪给标准,共37个级别,每级的相差数,最少5元,最多40元,仅8倍。

说到供给制可谓等级森严。在中共革命过程中,供给制曾发挥过巨大作用,但这种体现平等理念的分配制度并未坚持下去,而是逐渐转向了以森严的等级制为标志的职务等级工资分配制度。此次工资调整,再度拉大了等级之间的分配差距,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

注意到新出现的各种情况,国务院在1956年6月全国各行各业实行全面工资改革的过程中,再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最大级差系数因此略有缩小,减为28倍。然而,如果加上每一级别中的等级差,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比,则达到了36.4倍。建国之初在涉及经济体制建设方面的这一切改变,都以苏联经验和苏联模式为依据——1940年苏联工人最高最低工资之比,甚至达到31.3比1。

相比之下,国民政府时期的薪给标准,确较1956年人民政府所定的工资标准略显平均。

实际上,还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之际,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提出过,即使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下争取无产阶级最基本政治权利的斗争中,共产党人也应当坚持提出“所有官员的薪金没有任何差别”的政治要求,以求最大限度地限制因等级制所造成的种种流弊。

此后欧洲国家,凡社会党或工党执政,都努力尝试了近似平均的分配方法,以至影响到如今欧洲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公务人员工资收入普遍差别不是很大。除极少数国家如加拿大、新加坡外,英、法、德等国的公务员,包括行政长官在内,最高最低工资差,一般仅在8到10倍上下,美、日亦仅在20倍左右。

然而,无论是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主张,还是对二战后欧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分配的情况,毛泽东这时似乎都不甚了解。这或许也是他不能对等级工资制的建立表示异议的重要原因之一。用他的话来说就是:“钱这个东西是很讨厌的,可是我拿它也没有办法,现在谁拿它也没有办法,列宁也没办法,总归还得有。”

还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已经对后来的供给制的等级趋向表示不满了。1947年3月胡宗南部占领延安,毛泽东明确表示这是好事情,至少“打碎了庞大机构、官僚腐化”,逼得过去那种“衣分三色,食分五等”的供给制标准也改了。他甚至讲:“供给标准就这样好,打到南京上海都不要再提高。”

多半是基于上述种种情况,毛泽东对工资改革问题,一连几年都相当低调,很少介入。直到1956年春,即斯大林去世两年后,苏共召开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公开承认斯大林模式存在严重问题,毛才逐渐开始出来讲话。

他尽管委婉却很明确地开始提出:现在的工资标准把收入的差距拉得太大了。在1956年全面推行工资制度改革前夕,他特意在党内高层指出,工资可以增加一些,但“主要加在下面,加在工人方面,以便缩小上下两方面的距离”。

毛泽东的这一提醒显然没有发生任何作用,1956年公布的新的工资标准较以前没有任何带趋向性的变化。对此,毛泽东显然不满意。工资改革工作的帷幕刚刚落下,他就在八届二中全会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提出了批评:“现在高级干部拿的薪金和人民生活水平相比,悬殊是太大了,将来可以考虑也减少一些薪金。”

正是基于这一点,据说毛泽东坚持不接受最高级别的工资待遇,只同意拿400元左右的工资。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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