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低保之外,可设“低收入家庭”

在低保之外,可设“低收入家庭”

核心提示:应该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分担责任,最好能规定一个大致的财政分担比例。在低保标准之外,可以再设立一个“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作为申请低保救助之外其它社会救助项目的资格标准。

原标题:明确责任 完善标准

应该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分担责任,最好能规定一个大致的财政分担比例。

此外,应该更加明确地规定社会救助的总体水平。目前征求意见稿中只是说“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句话弹性太大,建议改为“社会救助水平应该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相适应”。

标准怎么定呢?建议引入国际上通行的比例法,即按照当地人均收入(或收入中位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低保标准。

发达国家的贫困线通常要达到人均收入(或收入中位数)的50%—60%。目前我国各个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左右。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是当地人均纯收入的25%左右。这都太低了。当然,目前中国的社会救助水平不用与发达国家看齐,建议暂时先规定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25%和30%。可以要求各地在几年内逐渐达到新的标准。

在低保标准之外,可以再设立一个“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作为申请低保救助之外其它社会救助项目的资格标准。确定低收入家庭也应该有一个标准,可按当地城市人均收入的35%,农村人均收入的40%来设线。

应明确规定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岗位,强调社会救助管理的专业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管理。各类社会救助项目的基层经办,政府可以委托给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承担,替代街道和乡镇的社会救助管理职能。

(作者为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

以上见解均由本报记者蒋云龙整理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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