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启动(7)

土地确权: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启动(7)

(三)土地确权后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农民自建的房屋能否用于抵押?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否把已用于抵押的承包地、宅基地或房屋再转包或租赁给他人?

土地确权以后,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产权都已明确,并且农民获得了相关的权证,这就符合了农民以此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条件。不应在此基础上再附加条件。要知道,农民一直感到贷款难,这一方面是由于基层的金融机构少,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作为贷款申请者缺少抵押物。在土地确权以前,农民没有可能利用承包土地取得抵押贷款。这种情况直到土地确权以后才发生变化,即农民可以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农民自建房屋的产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以抵押贷款方式取得贷款。剩下的问题就是增设基层金融机构了。在浙江省杭州、嘉兴、湖州三市土地确权以后的农村进行调研时发现,这三个市的农村抵押贷款已有较好的条件,抵押贷款工作推行得比较顺利,贷款风险并未表现出来,申请贷款的居民和基层金融机构都比较满意。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土地确权以后,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否把已用于抵押的承包地、宅基地或房屋再转包或租赁给他人?比如说,农民为了进城务工、经商或开办作坊,事先把土地和房屋作为抵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作为创业的资本,然后又把土地和房屋出租给他人,自己携带妻子儿女迁进城市。这种情况是较常见的。为了避免今后土地流转供求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供求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说明这块土地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实情,不能隐瞒而不通知对方。至于抵押权则明显地属于产权证持有一方,偿还抵押贷款也只能由产权证持有一方负责。

(四)农村承包地的确权和流转要不要尊重历史?如果尊重历史的话,那么究竟以什么为起点?是以1980年前后为起点,还是再往前追溯?

在已经进行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的一些省市进行调研时发现,农村承包地的确权和流转一定要尊重历史,不能抹杀历史事实而重新开始。但究竟以什么为起点?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还是以1980年前后推广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时为起点,而不能再往前追溯。

理由是:自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土地改革以来,已很长时间,当初许多乡村的土地改革时的原始记录已经不存在了。经过这么多年,当时亲历其境的当事人,大多数已经去世,即使有些人还在,也已经上了年纪,记忆力衰退,也说明不了当时的情况。何况经过历次制度变迁,包括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到“三级所有,以队为主”,再到撤社建乡、农户承包等等,所以无论是追溯到农业合作化以前还是追溯到土改以前,都是不现实的,只能给土地确权工作添乱,而不能促进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

在这方面,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决断:一律以农村家庭承包制开始时为起点,否则就有可能陷入无穷无尽的家族与家族之间的纠纷、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乡与乡之间的纠纷之中。当然,这里还需要解决最近30年农村家庭承包制开始以来出现的历史问题。比如说,有的家庭没有儿子,只有几个女儿,女儿一个个全嫁走了,但承包地全留在家里,一分地也不减少;另外一个家庭,没有女儿,全是儿子,儿子长大了,都成家了,但家里的承包地还是原样,一分地也没有增加。后面这一户就有意见。那怎么解决?如果给后面这一家增加承包地,地从哪儿来?如果同后面这一家庭类似的还有若干户,他们也要求多拨一些承包地,又该怎么办?这些都是土地确权时会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可能有统一的解决方案。只能根据本村的情况作出协调方案。如果不能达成谅解,只好暂时搁置不议。当初有些地方在承包地分配时曾有一条政策规定,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已实行很多年了。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时,也只能按照已有的办法执行,留待以后解决。这也是“对历史的尊重”。

我们只有相信“下一代人比我们聪明”,他们一定会有大智慧来进行协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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