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摘要: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过程中,创新不再是阳春白雪,不是科学家、艺术家的专利。它与每个人的生活休戚相关。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类型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都需要法律的调整。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和司法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重。

6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强调,我国科技发展的方向就是创新、创新、再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6月12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春田,他认为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各方面机制体制的保障。其中,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发挥什么作用?

刘春田: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创新,将成为我国财富增长的基本手段,我国经济将逐步展现健康、理性、科学、有序发展的新局面。对于创新精神的保护,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的强有力保障。因此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我国将更重视知识的创造与增长,重视将知识转变为财富的方式。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知识创造的手段,作为现代社会最核心的财产制度,对于创造者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其核心就是赋予创造者以财产权利,这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根本法律保障。没有符合中国国情的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法治,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无从实施。

记者:有人认为当前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治的建立是社会转型的组成部分,既涉及技术进步,也关乎制度更新。这个社会变革,各个国家可有不同的实现方式,选择各自的发展道路。此外,不同社会的发展并非同步,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不可能脱离其发展阶段的客观实际,承担超出其能力的责任。

中国经济虽然获得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处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并存的历史阶段。因此,一方面,中国的发展要量力而行,不可能承担与发达国家同样的责任。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投入力量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尤其重要的是逐步树立科学、理性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观,厘清知识产权法治的“道”“器”“术”之间的关系。应充分认识到只有夯实知识产权这个软实力基础,才能承载起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实现社会转型的战略目标。

记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您如何看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变化?

刘春田: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掌握它需要相应的特殊知识和技能。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工作除去一般的诉讼程序外,还需要掌握知识产权审判自有的法律和规则。如果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有一支专门的队伍,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提高审判司法水平是有帮助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有成熟的经验。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德国专利法院、日本知识产权裁判所,包括台湾,都有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实践证明,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化,有利于这类案件审理水平的提高。

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过程中,创新不再是阳春白雪,不是科学家、艺术家的专利。它与每个人的生活休戚相关。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类型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都需要法律的调整。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和司法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重。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