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纪律
第六十五条 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
A . 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
B . 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
第六十七条 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六十八条 党员不经党的许可,不得加入一切政治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得党的许可,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六十九条 党员未得党的同意,不得任国家机关内任何的职务。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