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国际合作:彻底切断腐败分子后路

反腐国际合作:彻底切断腐败分子后路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本版特组织法学专家就我国当前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体系和机制进行解读,从国际反腐合作精神实质、如何开展国际追赃追逃、防范贪官外逃等方面阐述我国如何构建反腐败国际合作天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的重要决策。这与今年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公报》提出的“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要求,遥相呼应、一脉相承。

纵观历史,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重要决策和要求,尚属首次。更重要的是,它不仅构成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方略,也是我国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基本战略。

笔者认为,要深刻理解《决定》和《公报》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的精神,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绝不允许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长期以来,一些腐败分子在犯罪的同时,一方面通过洗钱等渠道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另一方面利用虚假或伪造的身份,特别是隐瞒公职人员的身份,为自己和家人办理出国手续,一些人甚至还取得外国的永久居留或居住身份。一般情况下,腐败分子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将家人移居海外,也为自己的后路安排妥当后,自己仍然留在国内做“裸官”,一有风吹草动,随时伺机潜逃,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目前,腐败分子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潜逃的首选地,以至于这些国家的一些地方俨然成了中国贪官的“腐败村”。

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现象屡禁不止,在国内和国际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不仅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有关国家的重视。贪官外逃和不法资金流入现象,也破坏了有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对当地的社会风气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纷纷表示,不欢迎中国的腐败分子,并表示愿意在遣返中国贪官、返还追缴的涉案资产同中国开展合作。

此外,外逃贪官的恶劣行径引起了所在国的国民,尤其是所在国合法移民、广大爱国华人和华侨的强烈不满。一些国家的中国移民,甚至还自发组织了“呼吁遣返中国贪官”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是巩固和加强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持之以恒开展国际追逃追赃。

中国已向世界发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的最强音。目前,它已不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而且还成为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政治宣言。

国家领导人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近期召开的APEC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和出席G20领导人第9次峰会时,就大力推动亚太反腐败合作、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与各国领导人达成共识。近日,习近平主席在分别同美国总统奥巴马、加拿大总理哈珀、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和新西兰总理约翰·基等领导人举行的会谈中,积极倡导加强司法执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得到了上述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回应。

就工作层面而言,我国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上述国家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在相互尊重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依据缔结的双边国际条约、共同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司法合作的互惠原则,就强化引渡和遣返逃犯以及资产追缴合作等方面,与有关国家司法或执法机关开展务实合作;开展多渠道的国际合作,善于用好引渡措施以及遣返、劝返、异国追诉等替代措施为追逃和境外缉捕工作服务;善于用好依据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刑事追缴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开展境外追赃;同时要在巩固并充分运用好现有合作渠道的基础上,开辟和发展其他有利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途径、方式和工作机制,为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国际追逃追赃取得实际成效和最终目的服务。

三是彻底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同时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还应当善于综合运用追逃与追赃工作机制。采取以追逃促追赃、以追赃促追逃的工作策略,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在实践中,开展国际追逃,应当将追赃纳入总体追逃工作方案中,在侦查、搜集证据、请求司法协助和境外缉捕等各个环节中,体现追赃工作;而开展国际追赃,也应当以促进追逃和境外缉捕为核心,从有利于追逃的最终目的出发,与有关国家开展追赃合作。

总之,追逃工作做好了,会为追赃工作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有利于悉数追缴所有涉案腐败资产;而追赃工作做好了,可以彻底摧毁潜逃贪官及其家人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意志基础,釜底抽薪,逼迫潜逃犯罪嫌疑人选择回国投案自首,降低国际合作成本。

如果外逃贪官因涉嫌跨国洗钱和提供虚假身份进入逃往国,同时触犯所在国的法律,一时难以到案,还可以采取追诉国际合作的方式,由所在国定罪量刑后,再予以引渡或遣返。总之,应穷尽一切办法,决不让腐败分子在任何地方逍遥法外。

上述工作做好了,可以对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并有效预防腐败分子外逃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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