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协调机制
环境行政联合执法是大气污染联防共治的主要手段,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政府环保部门对造成跨区域大气污染的污染主体、污染事件,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以使大气环境得以恢复。我国在其他领域内的行政联合执法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并且总结了诸多的经验,这些经验都可以作为建立大气污染区域执法协调机制的借鉴依据。
针对大气污染跨行政区、受害面积广的特点,执法协调机制主要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一是执法依据的效力。不同地区的行政主体(主要是省政府)要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统一的环境标准,并且明确规章的效力空间范围,使之在联防共治的区域内有效。二是合理平衡各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即使在相邻区域之内,如京津冀、长江工业带、丝绸之路经济带等各地方的经济发展并不均衡,对环境保护所投入的力量也不尽相同,因此执法协调机制应合理考虑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联合执法的标准和依据。三是行政处罚的标准。以往“一刀切”式的单一标准和指定范围的“浮动标准”均存在不合理之处,较为理想的算法是“倍数标准”,基数则是区域联合立法机制确立的标准或者是单一区域内的最高标准。
法律评估机制
法律评估机制是评价大气污染联防共治效果的评价系统,主要是通过全面、客观、准确、标准的评价体系,对区域间大气污染联合立法、区域司法、联合执法实施效果的评价,最终促进大气污染联防共治法律协调机制的完善,实现从法律制度上防治大气污染。大气污染联防共治法律评估机制应当由区域内各省级人大共同组成评估机构,根据立法、司法、执法等部门报送的资料,对联合立法、区域司法、联合执法的实施情况定期加以评估。
大气污染联防共治的法律评估机制应当遵循客观化、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实效化的原则,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应当着重把握以下环节和问题:一是评估方法。应充分利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得出科学的结论。二是评估指标。评估指标的选取要做到数量适当、难度适中、关联性强,才能使评估体系更加科学。三是评估程序。评估程序的启动、实施,评估结论的形成都要建立相应的规范,要在规范的环境下运行,才能使结论客观准确。四是成果转化。对于评估的成果,要积极转化为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联防共治法律机制“立、改、废”的依据,并将这些成果运用于区域司法、联合执法的实践之中。
(作者分别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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