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协商民主在农村有力运转起来

让协商民主在农村有力运转起来

依法治国

——乡村治理篇

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并已深深嵌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这一深刻论断揭示了协商民主的丰富内涵,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在我国农村,广大农民通过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制度平台,直接管理集体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在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既体现了人民主体地位,又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了农民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赋予了农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持续参与的权利;既让农民有民主选举的权利,又让农民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让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农村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是协商民主在农村的生动实践。

民主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建立在相应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条件之上。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实践活动,必定受到农村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农村“生力军”的青壮年大规模外出务工创业,农村“精英”不断离开农村涌入城镇,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农村的人员结构、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村民自治制度赖以存在的环境和基础也随之改变,然而农村的民主治理机制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进。在一些地方农村,村委会“群众性”不足、“官僚味”浓厚。有的农村基层干部以民主的化身自居,以民主之名行专断之实,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遭遇多重困境。

“名非天造,必从其实。”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但唯有根植于现实、根植于社会,才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广西作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发源地,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而言,不仅在历史上曾开风气之先河,而且在新形势下也勇闯在前。玉林的“四员合一”农事村办制度、百色的“农事村办”和“农情乡解”制度等,开辟了新形势下乡村治理改革的新视角、新思路。尽管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能否深入持久开展并发挥更大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实践和观察,但不失为推动农村协商民主发展的有益探索。

“庙廊之材,非一木之枝;狐白之裘,非一狐之腋;治乱安危、存亡荣辱之施,非一人之力也。”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历史的车轮总是滚滚向前,农村的发展不可能回到过去。如何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寻找到一种能够适应农村经济社会深刻变动的协商民主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然而,协商民主并不会自发运转,它需要人民群众自己去探索和实践,也需要有责任、有担当的领导干部去引导和推动。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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