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应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应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

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原本同在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篮子”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因审议意见分歧较大,暂不提交表决。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受争议的一个修改是: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从注册登记、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剩余财产处置等多个方面给予二者不同待遇,并要求法律实施后,此前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在一定时间内按类别作出选择。(12月27日 人民网)

社会普遍关注民办教育“营利”与“非营利”之争。现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因分歧意见过大,暂不表决,笔者觉得甚好。至少在目前,在鼓励举办民办教育之时,对民办教育的营利性不宜完全放开。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仍需要控制。

无论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至少带有一定公益属性,因为它们提供的产品是教育,教育具有公共属性和公益属性,即使是民办教育也不宜彻底变为暴利产业。机构的属性,不能改变它服务于教育这一基本事实。

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能盲目鼓励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一方面,从法律定义看,义务教育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存在矛盾。根据宪法规定,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大量鼓励兴办营利性民办教育,且迅猛增长,各级政府就有“甩包袱”的嫌疑。

另一方面,如果义务教育也可以营利性办学,会出现更多“贵族学校”,不仅体现不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且无法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如今,不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优秀师资,纷纷流向工资福利高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领着国家工资,却在民办学校挂职或兼职,有些“一校独大”、财大气粗的民办学校,甚至把当地义务教育优秀师资横扫一空,严重影响公办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

此外还会加剧“择校热”,增加家长经济负担。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热与“掐尖战”,其实最初是从民办学校开始的。为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为政府减轻财政负担,不少地方允许民办学校跨越公办学校“划片招生”的限制,以分数选择高分生源,掀起择校与掐尖的做法。慢慢就形成“择不上民办,就择公办”的风气。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鼓励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原先在公益性和逐利性间左右摇摆的民办学校更会毅然倒向逐利,民办学校的收费恐怕要高出几倍或十几倍。

所以,营利性民办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有所限制,不能全面放开,其收费标准应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防止暴利。正如专家们所说:在专业培训、职业教育等领域可鼓励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可继续探索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则应限制营利性民办教育。非营利性并不等于不能有收益,只是不以盈利为最大目的。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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