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9)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9)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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