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2)

——2016年3月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二、制定慈善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过程  

制定慈善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发展成果共享,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创新慈善事业制度,发挥慈善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力量,为推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制定慈善法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突出慈善扶贫济困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慈善法草案突出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目的是要通过立法将更多的慈善资源引导、汇聚到扶贫济困这一重点领域,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合力助推脱贫攻坚,同时也向社会昭示党和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不懈努力。

二是着力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创新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制定慈善法,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创新我国慈善事业制度的重要精神,在现有慈善事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慈善领域基本制度,健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制定慈善法,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同时注意借鉴国外慈善立法有益经验,坚持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坚持在发展中规范,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净化慈善环境,更好地发展慈善事业。

经党中央批准,制定慈善法先后列入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2015年10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修改后,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依照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6年1月11日将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印送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中国人大网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反馈的意见和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的意见,继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党中央高度重视慈善法的制定。2016年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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