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这份司法解释如此重要,不来管一管这种情形吗?
“这种情形的确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他说,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六问: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些算不算“贿赂”?
“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因此,如何界定‘贿赂’,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中规定的‘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
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阮齐林表示,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七问:为何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
追逃、追赃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查办案件来说,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但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这是否会影响追逃工作的开展?
万春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问题,故其中仅一处涉及追逃,即将“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明确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追逃问题已有相关规定。”万春表示,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逃避经济处罚,隐匿、转移赃物的情况非常严重,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对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这旨在指引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办案轻追赃”错误观念,充分认识追赃对惩治腐败、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八问:罚金刑的规定能得到执行吗?
刑法已经规定了罚金刑,但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到底罚多少才能既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能避免出现“天价罚金”,确保执行到位?
司法解释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施以罚金刑,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惩治此类犯罪,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苗有水说。(记者罗沙、陈菲)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