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变化(2)

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变化(2)

摘要: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尊重党章、遵守党章,时刻按照党章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与此同时,还要知晓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明晰自己应尽的义务,实现义务和权利的一致,行有所止、心有所戒,始终做一名合格党员。

党的七大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四项权利。一是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是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向党的任何机关直到中央提出建议和说明。四是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这里只是规定了党员的讨论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的权利有了新规定,党员权利也由四项增加至七项,新增内容主要有:党员可以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党员有权利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如有不同意见,除无条件执行外,有权保留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意见时,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就在七大基础上,增加了党员参与方面的权利。

改革开放新时期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在八大党章规定的基础上将党员权利增至八项,增加了“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内容。党章还规定要尊重党员的权利,党员和党组织不尊重这些权利,应该给予批评和教育。这在以往基础上,增加了被培养权、检举权。后面的历次党章都重复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

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党章就此进行明确规定,从制度上给党员权利以有力保障,对维护党员应有权利、保障党的活力、发展党内民主极其重要。这对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善党的自身建设,也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党章明确规定了作为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十二大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一规定从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处理公私关系方面,对党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照党章的这一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是做合格党员的根本。这一规定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共同构成了做合格党员的规则基础。

从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至今,除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外,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根据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来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了微调,具有鲜明的主动性、连续性、适应性特点,这也反映了不同时期党对党员的不同要求。

简言之,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尊重党章、遵守党章,时刻按照党章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与此同时,还要知晓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明晰自己应尽的义务,实现义务和权利的一致,行有所止、心有所戒,始终做一名合格党员。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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